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开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1日
开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较大(Ⅲ级)以下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相关预案规定开展。
1.4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1.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成立开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部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促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红十字会、县供电局组成。
指挥部职责: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本预案,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报道;及时、准确、全面宣传报道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的措施及情况;澄清事实,做好舆论导向工作。
县纪委监委:监督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参与责任事故调查,督促和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中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
县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各类学校实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工作,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配合卫生部门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技攻关。
县公安局:及时封锁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加强现场及周边治安控制,确保治安秩序良好;加大现场周边交通疏导力度,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车辆、人员顺利抵达事发现场;对干扰现场处置工作正常进行,在事件现场滋事、挑起事端的人员隔离,如有必要强行带离现场审查,做好网络舆情监控。
县民政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保证上级部门下达专项资金的及时拨付到位。
县人社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交通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中要组织力量,做好事发地所属道路维护、修复工作,确保交通畅通,及时调动救援车辆,协助卫生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病发生时的动物疫情监测、动物及产品检疫等工作;负责畜产品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县商促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等工作所需物资的调节、储备、供应工作。
县文旅局:组织旅游全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县卫健局:负责本预案的修订和完善,组织指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和是否组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药品、医疗设备及器械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清除垃圾污物,开展除“四害”活动。
县应急局:负责全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救援和市应急管理局的联系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流通领域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商品质量监管,查处和规范各类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商品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生产环节相关产品的质量技术监督。严肃查处借机哄抬物价的单位和商家。
县医保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贫困人员,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按相关政策要求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
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负责对因水、气、固体废弃物污染和化学品丢失、泄漏造成污染引起的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现场环境监测,提出防止污染扩散的措施,提出治理污染、消除危害、恢复环境的方案。
县红十字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卫生部门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的培训;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处置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向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
县供电局: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电力保障。
其他县直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和单位实际,建立周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卫健局,县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理,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各项指令和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可内设综合协调组、信息报送组、专家组、现场应急处置组、医疗救护组、宣传教育组、物资保障组等若干工作组,其组成及职责如下:
2.2.1综合协调组
组 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副主任
成 员:县应急局、县卫健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协调各工作组的工作;负责拟订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预决算和资金调拨计划;承办各种会议;草拟文件及领导讲话,负责秘书、文件和机要工作;接受和分发各界捐赠;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财产;负责有关信息交流;协调有关医疗卫生机构为外籍人员及台、港、澳同胞提供预防和医疗服务。
2.2.2信息报送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疾控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县内以及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按时报告县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为指挥部办公室对外发布信息提供相关数据;掌握各地应急处理工作情况,编写、报送工作信息等相关资料。
2.2.3专家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县疾控局、县级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分别组建临床技术专家小组、流行病学专家小组、病原学检测技术专家小组、卫生监督执法小组、动物防疫专家小组。负责审定技术方案和规范,提供相关技术咨询;负责对县内首发病例的初步判定,指导各地疑似病例的诊断;提出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各地的医疗救治工作;分析事件动态,向指挥部提出采取重大应急措施、事件控制效果评估和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参与或指导流行病学调查、事件现场处置;研究实验检测技术,提出采样检测技术方案,指导现场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研究制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方案,并指导各地实施;承担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2.2.4现场应急处置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疾控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组织协调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向现场派遣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协调与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对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督导;组织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学校等的卫生监督。
2.2.5医疗救护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卫健局、县级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制订定点医疗救治医院的标准,确定定点医院和后备医院,并督促落实各项应急医疗应急救治措施;制定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救治预案并督促落实;协调做好临床专家会诊、治疗和护理等工作;组织、管理和调遣县医疗应急救治队伍。
2.2.6宣传教育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准确、及时、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信息;组织对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安排新闻媒体采访等事宜,引导舆论导向;编制各类宣传材料,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
2.2.7物资保障组
组 长:县卫健局分管负责人
成 员: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抽调人员组成。
职 责:负责落实全县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对市场中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质量和物价检查,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通讯畅通。
2.3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服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统一指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核实与分析,并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按照规定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指令,对事件发生地的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县政府办、县卫健局依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乡(镇、街道)做好风险防控和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范化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消除隐患。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健局按照市卫健局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2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各医疗机构、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县政府报贵阳市政府报经上级批准后,按照上级要求发布。
黄色预警由县卫健局报贵阳市卫健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卫健局报县政府同意后发布。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3.3.1.2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属地政府和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事件后20分钟内报县政府,县政府在40分钟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较大突发事件及先期处置的相关情况,要在发现事件后40分钟内报县政府,县政府在1小时内报市政府,并及时反馈后续处置情况。
3.3.1.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3.3.1.4网络直报
县疾控局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3.3.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卫生计生、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点或疫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对进入疫点或疫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3.3.3分级应对和响应分级
3.3.3.1应急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乡(镇、街道)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作出应急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作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非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3.3.3.2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县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县政府同意启动应急响应后,应立即成立指挥部,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4)各有关部门要立即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县卫健局接到下级卫生部门的请求时,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3.3.3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移交贵阳市卫健局启动响应程序,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县政府按照本预案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3.2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在启动本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启动响应程序,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指挥下,县政府负责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3.4指挥协调
3.3.4.1组织指挥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责任,按照市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乡镇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3.3.4.2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当上级工作指导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后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县级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向上级现场指挥部提交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并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3.3.5协同联动。武警部队、民兵、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等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5处置措施
3.3.5.1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
(1)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县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涉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其他控制措施:指挥部可以依法在本县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售货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村委会应当协助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3.3.5.2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
(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局和卫生健康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提出应急反应级别的建议。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省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卫健局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
(6)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对国家制定的新发现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3.3.5.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环境。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3.3.5.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与报告:县疾控局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并根据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要求,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开展网络直报。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涉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实验室检测:县疾控中心应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按有关要求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3.3.5.5卫生监督机构
(1)负责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及时报告县卫健局,并按照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
(2)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3)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3.3.5.6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3.3.6紧急状态
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行政区域控制能力,需要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他地区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事发地人民政府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统一协调应急资源,共同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或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时,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上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3.7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要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正确引导舆论,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的要求进行发布。
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宣传部门会同卫健局进行发布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属地政府报县政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发布。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县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等发布信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3.8社会动员
属地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力求获得市政府的支持,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3.3.9应急结束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立即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
一般事件由县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局报告。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工作,主要包括补助、补偿、抚慰、安置等相关工作,以及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
属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补助。
属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3.4.1.1奖励
县人民政府和县卫健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报送相关资料,予以抚恤。
3.4.1.2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4.1.3抚恤和补助
县政府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3.4.1.4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3.4.2恢复重建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恢复在省政府的指导下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原则上由属地政府负责,需要上级政府援助的,由属地政府提出请求,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影响区域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程序报经上级政府同意后实施。
3.4.3调查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办公室应在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调查与评估。调查与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市卫健局。
4.应急保障
4.1专业技术组织保障
4.1.1信息系统
积极配合上级建立市、区(市、县)、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机构网络直报信息系统,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将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和5G等信息技术应用于事件应急处置,实现信息共享;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泄露、篡改、丢失。
4.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快县疾控中心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的能力。
4.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配合上级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4.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县卫健局要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4.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县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4.1.6演练
县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任何演练若需要公众参与必须报经县政府同意。
4.2物资、经费保障
4.2.1物资储备
县卫健局参照省卫健委有关文件制定了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应急储备物资,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2.2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处理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4.4法律保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4.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等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正确引导社会心理,动员公众积极支持并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群防群控的应急措施。
5.监督管理
5.1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至2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协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5.2宣传与培训
5.2.1宣传教育
县卫健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乡(镇、街道)等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宣传教育规划,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防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本县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群众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5.2.2培训
5.2.2.1公职人员的培训
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面向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全县各级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预警、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提高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5.2.2.2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
县相关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5.2.2.3市民的培训
乡(镇、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乡(镇、街道)、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5.3.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或通报、报送、公布、发布虚假信息的;
5.3.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采取预警措施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
5.3.4未按规定及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失职、渎职的;
5.3.5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5.3.6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5.3.7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5.3.8不及时归还被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或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5.3.9阻碍公务人员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执行公务的;
5.3.10其他危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并根据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6.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负责解释。
6.3预案衔接
本预案与《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附件
附件:1.名词术语
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6.开阳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统计表
7.开阳县医疗救援物资分布图
附件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涉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附件2: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
附件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流程
附件4: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系统示意图
附件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在城市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病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或在新地域发生并有扩散趋势;相关联的肺鼠疫、肺炭疽疫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且呈扩散趋势。 (3)发生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呈扩散趋势。 (4)我国既往未发现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呈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危害严重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在无脊灰状态地区出现脊灰病例或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2例以上。 (6)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且出现人员死亡或呈扩散趋势。 |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在农村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 (2)腺鼠疫发生流行且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出现聚集性病例。 (4)霍乱在1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 (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数量增加,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无脊灰状态地区发现脊灰疫苗衍生株病例。 (7)动物源性传染病会造成人间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二代病例。 (8)出现危害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市(州),并呈扩散趋势。 (9)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或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并造成人员感染的。 (10)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严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人员死亡。 (11)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及以上死亡病例。 (12)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病例。 |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在农村局部地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1个乡(镇)以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生,l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特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3)出现聚集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出现疫苗衍生脊髓灰质炎病毒病例。 (6)动物源性传染病出现人间病例。 (7)在1个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现危害较严重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8)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 (9)一次食物中毒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10)一起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的。 (11)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腺鼠疫在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20例。 (2)霍乱在县(市、区、特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3)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4)群体性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出现危害较重的不良反应,一起事件病例数10人以上、49人以下。 (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中毒范围局限在发生地县(市、区、特区)行政区域内。 (6)一起急性职业中毒3人以上、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7)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
附件6:开阳县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统计表
序号 |
单位 |
执业(助理)医师数 |
注册护士数 |
备注 |
1 |
开阳县人民医院 |
211 |
337 |
|
2 |
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
142 |
216 |
|
3 |
开阳县妇幼保健院 |
38 |
85 |
|
4 |
开阳县云开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
35 |
41 |
|
5 |
开阳县硒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
9 |
8 |
|
6 |
开阳县紫兴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
5 |
3 |
|
7 |
禾丰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14 |
5 |
|
8 |
米坪乡卫生院 |
7 |
3 |
|
9 |
龙岗镇卫生院 |
26 |
27 |
|
10 |
南龙乡卫生院 |
7 |
12 |
|
11 |
永温乡卫生院 |
9 |
9 |
|
12 |
冯三镇卫生院 |
10 |
12 |
|
13 |
高寨苗族布依族乡卫生院 |
5 |
5 |
|
14 |
毛云乡卫生院 |
7 |
1 |
|
15 |
双流镇卫生院 |
10 |
12 |
|
16 |
宅吉乡卫生院 |
6 |
5 |
|
17 |
龙水乡卫生院 |
5 |
4 |
|
18 |
楠木渡镇卫生院 |
23 |
13 |
|
19 |
南江布依族苗族乡卫生院 |
9 |
5 |
|
20 |
金中镇卫生院 |
9 |
6 |
|
21 |
花梨镇卫生院 |
21 |
13 |
附件7:开阳县医疗救援物资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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