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整和退出程序(202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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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整和退出程序(2026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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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

1.采用虚报或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房屋等欺骗方式取得住房租赁补贴的;

2.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保障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且房屋面积不符合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的;

3.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范围且签订租赁合同的;

4.应当取消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其他情况。

二、公共租赁住房违规使用行为包括:

1.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转借、出售、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的;

2.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租赁合同期满时未申报资格审核或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中住房困难标准;

7.其他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

三、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调换、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破坏或擅自装修、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或者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1.出具《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承租人;

2.督促承租人在《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

3.承租人逾期拒不纠正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书面告知承租人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及其理由;承租人逾期拒不腾退的,可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不定期对保障家庭住房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保障家庭人口、房屋、收入、申请保障类别等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原申请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报。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应根据职责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经核准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核准结果调整保障梯度;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退出保障。

五、实物配租保障家庭须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申请所在地社区服务中心申报资格审核,同时提供政府指定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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