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厅字〔2019〕5号)《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中发〔202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开阳县消防安全管理治理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开阳县消防救援大队将部分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委托给乡(镇、街道),现将有关消防委托执法情况公告如下: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委托执法范围
相应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铁路、交通、民航、森林系统监管范围除外)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的乡(镇、街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在各自行政区域内行使委托的部分消防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限。
四、委托执法职责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业务技能培训;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委托单位提出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受托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过程应符合《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开阳县消防工作服务所监督执法工作考评办法(试行)》要求;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公告期限
从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各受委托的乡(镇、街道)依法按照委托事项开展本区域内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行政执法工作。
特此公告
开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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