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防雷安全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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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气象局关于做好2025年防雷安全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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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矿区、旅游景点等重要场所防雷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减轻雷电灾害造成的危害,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县委、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现就开阳县2025年度防雷安全有关工作公告如下:

一、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由气象部门进行行政审批

(一)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二)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三)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二、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一)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受检单位应当在检测报告到期前委托检测机构完成防雷装置检测工作。

(二)委托检测时,通过“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qgfljg.cn)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资质证书进行核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正确履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的十项主体责任。

(四)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报告负责。在检测过程中发现雷电灾害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进行处理,并向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五)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安全检测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对安装不符合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和违反防雷装置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责任与监管

(一)雷电防护装置业主单位按照规范落实防雷安全的十二项主体责任。

(二)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对监管范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防雷安全抽查检查及防雷安全专项检查,对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或不按技术规范开展检测的,气象主管机构将依法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气象主管机构将认真做好雷电监测、预报预警、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防雷科普宣传等服务,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四)按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请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做好管理领域内的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五)开阳县气象局投诉举报和雷灾报送电话:0851-87221220。

特此公告。

贵州省开阳县气象局

2025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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