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三镇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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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三镇政务信息公开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2-08-19 10:20 来源:开阳县冯三镇 字体:[]

为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推进冯三镇政务公开工作,切实改善投资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及贵阳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冯三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责任部门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公开事项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要及时公布并作出说明。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根据权利申请人的意愿,按照一定的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申请人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二条 各部门、各村(居)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责任主体。

第三条 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内容  

1、冯三镇领导班子成员情况 

2、冯三镇各部门主要负责人、部门工作职责及联系方式;

3、冯三镇行政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4、冯三镇制定的各种优惠政策; 

5、人事变动情况;  

6、办事名称、依据、标准、条件、程序、时限等;  

7、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行事项和其他事项;  

8、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9、企业、群众关心的其他热点问题。 

(二)主动公开的形式  

1、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  

2、办事服务指南、便民手册、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公示牌、办事流程图、档案服务点;  

3、召开会议、新闻发布、下发文件、内部通报等形式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  

(一)申请  

1、申请人可以申请主动公开内容之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冯三镇各行政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申请进行公开。  

2、申请人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提出申请。  

3、申请应当包括的内容有:由申请人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各行政责任主体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掌握该信息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期限  

1、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在其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冯三镇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依申请公开内容的形式  

1、依申请提供信息,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于不予公开范围。 

(一)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纪检监察室依据镇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