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部门:
《高寨乡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已经乡党政领导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2022年12月1日
高寨乡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教育厅 省民政厅 省乡村振兴局 省残联关于做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2〕15号)和《市医保局等十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筑医保通〔2022〕16号)和《开阳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开府办函〔2022〕11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乡2023年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现结合我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医保征缴的力度,引导群众积极征缴参保,确保按时完成征缴工作任务,特成立高寨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 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党委书记)
罗孝雄(乡党委副书记、政府乡长)
副组长:杨安强(乡党委委员、人大主席团主席)
郝孟友(乡党委专职副书记、政法委员)
刘久丽(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 洋(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武装部长)
徐 锋(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兰文珍(乡党委委员、政府副乡长)
罗 静(二级主任科员)
张 薰(乡人大主席团副主席、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袁长松(乡人社中心负责人)
雷坤明(乡党政办负责人、乡纪委专职副书记)
余德贵(乡督办督查室主任)
顾和建(乡农业服务中心主任、乡村振兴办主任)
王 勇(乡水利站站长、交管站站长)
朱 松(乡财务服务中心主任)
严 涛(乡计生办负责人)
杨杰辉(乡林业站站长)
张 坤(乡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人)
马银军(乡退役军人服务站站长)
陈名扬(乡五治专班班长)
胡辅明(乡武装干事)
杨显鹏(乡社会事务办负责人、四级主任科员)
周春雷(乡城管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谢凡俊(乡经发办副主任<主持工作>)
李永荣(乡安监站副站长<主持工作>)
何 程(乡村建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姜骄炜(文化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各村支书(主任)、全乡干部职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由兰文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袁长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李莉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2个工作组:
(一)2023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小组
1.高寨村工作组
组 长:罗静
副组长:田超
包组人员:高寨村包组人员、驻村工作组
2.久场村工作组
组 长:刘 洋
副组长:刘勇
成 员:久场村包组人员、驻村工作组
3.谷丰村工作组
组 长:罗孝雄
副组长:祝福敏
成 员:谷丰村包组人员、驻村工作组
4.石头村工作组
组 长:徐 锋
副组长:秦纪洪
成 员:石头村包组人员、驻村工作组
5.牌坊村工作组
组 长:杨安强
副组长:陈春忠
成 员:牌坊村包组人员、驻村工作组
6.大冲村工作组
组 长:张薰
副组长:王 勇
成 员:石头村包组人员、驻村工作组
7.杠寨村工作组
组 长:郝孟友
副组长:陶进
成 员:杠寨村包组人员、驻村工作组
8.平寨村工作组
组 长:兰文珍
副组长:王启阁
成 员:平寨村包组人员、驻村工作组
征缴工作组按照乡干部联组包保体系,负责抓好本村2023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宣传和征缴工作,切实保障征缴工作全面完成。
(二)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征缴监督小组
组 长:刘久丽
成 员:雷坤明 袁长松 余德贵 罗红艳
征缴监督小组负责全乡2023年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监督管理,防止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参保对象
2023年度居民医保参保征缴人群为开阳县户籍人口和外来常住人口。
三、征缴标准及征缴时限
(一)征缴标准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不低于96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人。
征缴时限
2023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取集中征缴为主、零星征缴为辅的方式,征缴期分为集中征缴期和零星征缴期。
1.集中征缴期: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2.零星征缴期:①普通群众: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②特定群体(退役军人及无工作配偶、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及特殊困难人员: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③新生儿: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其中2024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只征收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起至缴费之日止未满90天的新生儿)。
目标任务
总目标: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第一阶段:在县征缴工作启动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动员会和完成征缴方案的制定,明确各村代征代收、政策宣传包组人员,征缴工作方案及包组人员名单报县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2022年11月15日前完成入户动员发放告知书和预征缴花名册登记、汇总,组织开展征缴工作;
第三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户籍人口中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的80%(其中在校学生、脱贫人口参保率达到100%,脱贫人口资助知晓率达100%);
第四阶段:2023年1月31日前完成户籍人口中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的90%;
第五阶段: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户籍人口中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的95%;
第六阶段: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特殊困难人群参保资助标准
1.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脱贫人口(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费按照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实缴230元/人)。资助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部承担。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定额资助(实缴105元/人)。
2.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按照每人35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全额资助),其中:医疗救助资金资助120元,余下部分由市、县财政按4:6比例配套资助。
(2)持有贵阳贵安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全额资助,由市、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配套,残联负责资助。
(3)农村易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部分的50%由医疗救助基金承担,剩余50%由县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资助。
(4)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视同特困人员管理)、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休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的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上述开阳县特殊困难人员参保资助资金,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由医保、税务核实核准,相关部门按标准划转上解到市医保基金统筹账户。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六、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医保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线下缴纳方式
1.前往银行营业网点或金融便民服务点缴纳;
2.通过各村指定的代办人员集中代收;
3.前往开阳县政务大厅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缴纳。
(二)线上缴纳方式
1.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自助缴纳;
2.通过工商银行、贵阳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APP或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等web网上银行自助缴纳;
3.前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银行、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的营业网点办理居民医保费代扣协议签订业务进行银行代扣;
4.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阳银行等营业网点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纳。
如您是新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或变更参保地,请参保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前往乡人社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缴费渠道缴纳。
七、缴费待遇权益
1.普通群众。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3年度居民医保费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从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缴费期间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费的,按每人每年96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低保对象、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20世纪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缴费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其他特殊群体不实行动态参保政策,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的,享受参保资助政策,按350元减去政府资助参保资金后的金额缴纳参保费用,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按96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退役军人及配偶。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使用户籍登记信息登记并缴费的,按35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以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6.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八、工作要求
1.为确保参保群众参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人社中心每天必须保证1人在办公室负责本乡征缴工作的政策咨询、信息报送等;各村明确代征代办人员,同时组织开展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动员工作,组织干部实行分片包保,进村入户开展征缴宣传,确保医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最终实现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2.本年度征缴工作缴费标准提高,进行集中代征代缴时,为保证资金安全和群众缴费后不漏保,征缴人员对参保人员进行多种渠道入保时必须核对缴费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参保地(开阳分中心)等基本信息100%准确;
3.人社中心要加强和县医保局的联系,确保我乡特殊群体身份的标识,脱贫人口100%参保,如果脱贫人口已参加其他医保或在其他地方参加居民医保的,必须在花名册上备注清楚,并提供相应的参保证明,否则视为未参保,影响本乡的目标考核结果;
4.人社中心要在乡纪委的监督领导下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督导,严防单位和个人骗套、挪用入保费,严厉打击处理收缴后不予办理入保的有关人员,防止群众重复缴费和缴费后未能办理参保情况发生;
5.全乡各村包组干部及驻村干部要将本年度居民医保征缴标准、参保原则及要求、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等告知群众,并对外出务工人员及时联系、通知到位。此项工作纳入个人年终目标考核,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由纪检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6.各工作人员在进行基本医保宣传的时候普及医保电子凭证的使用,它可以更加便捷的完成各项基本医保的结算工作,医保电子凭证未激活还比较多;完成此项工作可以更好地解决异地结算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