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是指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单位应当依法公开发布其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发布遵循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各乡直属部门、各村居应当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发布的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并对其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承担责任。
(四)各乡直属部门、各村居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必须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布内容、时间、形式等严格审查把关,经分管审核同意后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的应将原文作为发布信息资料存档备查。
(六)各乡直属部门、各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1、各乡直属部门、各村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乡直属部门、各村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场所、设施,公开发布政府信息。
(七)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已经过时、废止的资料、信息应及时清理或作技术处理。
(八)各乡直属部门、各村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或反馈给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及时更正和解释。
高寨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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