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镇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府信息公开

龙岗镇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岗镇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27 字体:[]

各村(居)、各部门:

《龙岗镇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18日        

龙岗镇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镇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确保我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扎实有序开展,根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特殊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准备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6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0〕77号)、《开阳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开府办函〔20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领导,特成立2021年开阳县龙岗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登军(镇党委书记)

车金奎(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吴兴江(镇人大主席)

杨  扬(镇党委委员、专职副书记)

杨安强(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周  军(镇党委委员、政法委书记、副镇长)

周恒举(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陈明渊(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副镇长)

孙  波(镇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李华印(镇派出所所长)

成  员:唐宏宇(党政办负责人)

汤咏梅(镇财政分局局长)

严天刚(镇税务分局局长)

张伟福(镇扶贫站站长)

杨胜明(镇社会事务办负责人)

李明彧(镇卫计办负责人)

常江兵(镇党政办副主任<主持经发办工作>)

邓本权(镇人社中心副主任<主持工作>)

曾  明(镇农业中心主任)

王树军(镇安监站站长)

刘忠林(镇村建中心负责人)

雷  鸣(镇城管办主任)

陈  进(镇水利站站长)

周  宇(镇综治办、禁毒办负责人)

王定州(镇卫生院院长)

各村(居)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合医办,办公室主任由郑溪芬、王春梅同志兼任,负责办公室日常事务。

二、参保对象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人群为龙岗镇户籍人口和外来常住人口。

三、筹资标准和特殊困难人群参保资助政策

(一)筹资标准与资助政策

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筹资标准为280元/人,财政补助不低于550元/人。继续实行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政策,对具有多重特殊困难群体身份属性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资助,资助数额不超过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二)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1、定额资助对象

(1)建档立卡人口个人缴费按照140元/人的标准予以资助;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按280元/人的标准予以资助;

(3)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50元/人的标准予以资助。

2、全额资助对象

(1)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个人缴费继续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孤儿、特困供养人员、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3)建档立卡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全额资助政策,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四、参保资助对象的身份标识及共享

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启动后,县扶贫、民政、残联、卫健、农业农村、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等部门新增认定的2020年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由医保部门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资助”的原则,确定每一名困难群体优先享受资助的特殊身份类型和对应资助标准,并及时形成黔税发〔2019〕102号附件1《年度特殊群体参保人员信息表》,线下传递县税务局进行信息系统配置,确保特殊困难群体按个人参保自缴金额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1.建档立卡人员由县扶贫开发中心负责认定,并提供准确人员信息;

2.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由县卫健局负责认定,并提供准确人员信息;

3.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症患者由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并提供准确人员信息;

4.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建档立卡人口中的重度残疾人由县残联负责完成认定,并提供准确人员信息;

5.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由县公安局负责认定,并提供准确人员信息;

6.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人员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并提供准确人员信息;

以上人员信息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各部门提供信息登记表时需提交电子版及纸质版盖章签字到县医疗保障局。

五、统一集中征缴时限

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采用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的参保方式。集中征缴期为2020年11月16日至2021年3月31日,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可能通过零星缴费方式,具体为2021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六、医保待遇政策

(一)期内缴费待遇

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2021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期外缴费待遇

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纳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动态参保期参保待遇

1.建档立卡人口、计生特殊家庭成员、农村计生“两户”家庭成员、孤儿、特困供养人员、事实无人抚养、20世纪60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实行动态参保,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并享受资助参保政策。

2.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个人按当年缴费标准(280元)缴纳,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3.新生儿实行90日内动态参保,统一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登记。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职工医保转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90日内(含90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当年个人缴费标准(280元/人),缴费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830元/人)缴纳参保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属于建档立卡人口身份的大中专学生,可以选择在学籍地或建档立卡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并按规定享受参保地的医保待遇政策。

七、征缴方式及目标任务

(一)征缴方式

1.统一集中征缴。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以集中征缴为主,在集中征缴期内,各村(居)组织专人代征代缴,按照户口簿户籍人口(含家庭新增未上户人口)整户征缴,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2.零星征缴。参保人员可通过手机APP、银行窗口、税务窗口等多种形式进行缴费。

(二)目标任务

总目标: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阶段目标:2020年12月24日完成户籍人口中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的80%;2021年2月10日完成户籍人口中城乡居民应参保人数的100%。

八、工作职责及要求

(一)合医办

镇合医办工作人员要对全镇各代征代缴人员进行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登记缴费一体化”中“外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导入信息登记表”的填写培训及相关业务指导,收集处理各代征代缴人员在征缴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县医保局对接完成特殊困难群体的参保资助。准确填写建档立卡等特殊困难参保人员的就医证发放给包保职工。

(二)镇各中小学、幼儿园

镇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做好学生的参保宣传动员工作,2021年春季开学要查验学生参保情况,发现未参保学生应立即动员参保,确保在校学生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镇卫生院

组织村医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进村入户开展代征代缴工作。

(四)各村(居)、各帮村部门

1.组织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动员工作,由村委会统筹安排部门包村干部、村干部和乡村医生分片包保,落实个人责任到村民组。进村入户开展代征代缴工作,确保医保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内完成应保尽保、全民参保。

2.各代征代缴人员收到的筹资款当天下午入账,并按规定填写好“外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导入信息登记表”(电子档)到合医办导入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成功后到信用社进行缴费,不能挪用、截留征缴的钱款,如因征缴了参保居民的医保费又没有给参保居民上缴入保的,所造成的后果由代征代缴人员负责,并将上报镇纪委。

3.各村(居)支书及时掌握调度本村(居)各代征代缴人员的征缴进度,每周五早上12:00前上报镇合医办汇总。

4.对于参加职工医保、异地参保的城乡居民,必须收集已参保印证资料。

5.镇纪委每两天提醒通报一次开展征缴工作情况,并将参保征缴工作纳入各村(居)、镇属各部门2021年度综合目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