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湾村民委员会: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开阳县米坪乡云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畜禽养殖项目设施农用地协议及设施建设方案备案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及《贵州省自然资源厅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自然资规〔2020〕1号)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同意该用地协议及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备案,现就有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同意将位于米坪乡、云湾村、塘湾组集体土地0.3098公顷,(其中耕地公顷,林地公顷、园地公顷)作为开阳县米坪乡云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畜禽养殖项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其中生产设施用地0.2633公顷、 辅助设施用地0.0465公顷。
二、你村要督促开阳县米坪乡云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严格按照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协议范围、用途等使用土地,并按照设施农用地协议对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
三、设施农用地使用完毕后,督促开阳县米坪乡云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
四、以上备案的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建设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项目;不得建设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农产品加工及交易、科研、展销等项目;不得建设畜禽屠宰、肉类和蛋奶加工等项目;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其他非农建设。
开阳县米坪乡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主办:开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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