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政府信息公开

开阳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20-09-26 13:34 来源:县政府办 字体:[]

为规范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登记管理

县政务公开办负责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及其行政复议通知、举报信当日进行清点,逐一登记办公室签收日期、申请人(举报人)、来源、办结时间等信息,并编流水号。

第二条工作标准

(一)对接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依法依规作出答复,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作出的答复(出具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内容要素齐全、情况调查清楚、事实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正确、申请项目答复全面。

(三)对申请答复引起的行政复议积极配合县政府法制办提供有关材料并配合出庭应诉,对接受的举报信及时调查处理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

第三条审理

对接收登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自收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通过审理理清以下问题:

(一)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二)属于政府信息的,该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三)属于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的,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四)属于不予公开的,不予公开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调查办理

县政务公开办根据审理情况,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可以直接作出结论认定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对申请内容不能直接结论认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开展相应调查,直到情况清楚、结论认定明确、法律依据充分:

(一)对申请内容需要在本机关查找检索的,应当立即查找检索,查找情况应当留取证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时证明已尽到检索义务);对查找检索到的政府信息,有关科室应当确定其公开属性,对认定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提供法律依据。

(二)对申请内容属于主动公开而未公开,需要本机关有关科室提供的,有关科室应当按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经科室分管领导审定的答复内容。

(三)申请内容情况复杂、需要有关部门或乡(镇、社区)协调调查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或乡(镇、社区)。

有关部门或乡(镇、社区)接到协助调查、商请公开回函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研究,对情况清楚、定性准确、意见明确的,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对情况不明、定性不准、没有明确意见的,督促相关单位进一步深入调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第五条会商

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建立会商制度。

会商由县政务公开办提出,视情况可请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同志,必要时可邀请法院相关人员参见,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制发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根据本机关查找检索结果、有关单位协助调查情况、商请有关单位意见、会商意见等,制作《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申请件接收时间、申请信息内容描述、调查结果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是否公开、如何公开、救济途径等内容,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原因和法律依据。对申请书申请公开的每一项内容都应当有明确的答复。同时,申请信息的提供,要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采取申请人指定的方式。

第七条统计分析与结果运用

建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统计分析机制,由县政务公开办于每年1月上旬统计汇总全年受理并办理依申请公开情况,分析特点、趋势,提出意见建议报县政府。

对一个阶段内某个领域或某个地方出现大规模集中申请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方面加大相关政府信息的公开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第八条存档

每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件、行政复议通知、举报信(含申请书或申请表、信封及有关材料等),有关科室对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的认定,领导审核审签意见,协助调查函、商请公开函和回函(含原件)及相关文件资料,《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审签单及副本,快递发送单据,有关电话记录内容等,要形成独立档案,妥善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