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毛云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结合毛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毛云乡信息公开审核是指对应当公开或需要公开的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二条 各部门在办理文件时,对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和公开方式,是否保密、密级和期限,同时作出决定,实行同步审批。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也应严格履行审核程序。
第三条 审核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公开中涉及的重要问题需向毛云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说明,得到明确答复意见后按要求进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对应当予以公开的信息,由部门负责人针对是否涉密、公开形式、范围等内容提出初步意见,报送分管领导审批,重大事项须经主要领导审核批准。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毛云乡制发的文件,经办公室审核后,由乡领导确定是否可对外公布。在各新闻媒体上公开发布的信息,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确定。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确保第三方知晓,并明确答复。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方可对外公开。但是,经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向第三方说明理由。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未按审核规定擅自公开出现泄密等问题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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