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龙乡机构设置

南龙乡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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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龙乡机构设置


   一、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

   乡党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意见、建议和决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和保证全乡政权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行使职权,支持和保障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领导全乡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承办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乡政府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的决定、决议;执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负责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信息、教育、旅游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民政、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村镇建设、人才开发、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管好用好国家转移到农村的各种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新型农村服务体系建设,抓好农田水利、村级道路、生态环境等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财产和各种经济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督查、信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文稿起草、固定资产管理、后勤服务、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目标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队伍建设。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预决算和内部审计;提出医疗服务价格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等政策建议;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宣传、精神文明工作;承办党委的日常工作等。

   联系电话:0851-87461048


   (二)农业服务中心

   负责农业技术推广、农机推广、农用物资、扶贫开发、农产品质量检测、新品种引进和示范改良、土地流转、富硒农产品开发推广、茶叶产业发展、乡镇企业管理、动物防疫检疫、畜牧技术推广、饲料技术推广和饲料兽药管理等服务性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劳动力技能培训与转移、指导就业、优抚安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低保、城镇低保、社会救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服务性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系电话:0851-87461078


   (四)科技宣教旅游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负责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巩固群众文化活动阵地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文化宣传、村委会文化活动、未成年人文化工作和精神文明活动;负责广播电视、远程教育、科学普及、科技推广、信息收集与传递、图书阅览、思想政治教育、旅游宣传开发等服务性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负责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交通规划建设和管理、环境卫生保护等服务性工作;协助城乡规划监察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

   负责全乡计划生育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开展计划生育门诊技术服务和生育指导;开展计划生育协会相关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水利站(移民工作站)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水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乡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水利工程规划、勘测、设计,灌排水与供水技术开发,灌排专用机具研制,水利新技术示范推广,水利技术推广培训,水利项目评估、技术咨询、项目管理、防汛抗旱等工作;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移民政策,做好移民服务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林业站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林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护辖区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集体林区生态建设;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集体林区护林员管理;集体林场建设管理与指导;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基地建设;林业多种经营技术服务(相关社会服务)。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财政分局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财政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编制乡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组织本级预算执行,培植财源;监督管理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补助的各种专项资金及对村级组织的财政补助资金;负责各种惠农补贴的统计、审核和发放工作,直接补贴农(居)民的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义务教育等社会性补助的统计、审核和发放工作;管理乡国有资产、组织非税收入等;管理乡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财务,实行统一集中支付;接受上级相关部门委托,监督管理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乡财务票据管理和会计执法监督;在上级财政部门指导下,做好财政管理体制、财政资金管理方式等方面的财政改革工作;农民补贴网建设及管理;配合完成农村综合改革相关任务。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经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制订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制度;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行政区域内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相关职能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负责定期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行政区域内的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负责编制和完善乡政府事故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负责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和已排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分类管理,督促监控整改事故隐患。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经济发展办公室

   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农村经济、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国土资源、农业、交通、中小企业、林业、水利、第三产业、招商引资、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划、协调和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受县政府委托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生态保护站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林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护辖区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集体林区生态建设;集体林区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集体林区护林员管理;集体林场建设管理与指导;林业科学技术推广与实验示范基地建设;林业多种经营技术服务(相关社会服务)。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社会事务办公室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相关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承担村行政区划和地名界线、婚姻登记、殡葬改革、救灾救济等民政工作;承担民族宗教、环境保护、科技教育、旅游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卫生防疫、劳动和社会保障、老龄、残疾人、未成年人等社会事务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委会依法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承办乡党委、政府和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法律法规明确上级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

   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资源所、中小学校、卫生院为县及县以上政府部门设在乡镇的机构。维持现行管理体制不变。以上机构党组织关系按有关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