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南龙乡人民政府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及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范围  

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包括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以下信息外,其余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五)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该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载体进行公开。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市级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其中,向市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以下方式办理。 

 1.受理机构  

乡党政办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政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咨询电话: 0851-87461048

传真号码: 0851-87461066

通信地址: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街上组

邮政编码:5503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方式

人民政府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应当填写《南龙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击下载)。《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复制有效。填写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乡人民政府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受理机构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渠道  

1)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将申请邮寄至受理机构。  

2)当面申请。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向人民政府提出的当面申请。公众可到南龙乡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地址:开阳县南龙乡翁朵村街上幸福楼1号电话:0851-87461048)当面提交申请材料。  

3)传真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传真方式向受理机构发送申请表,但须确认受理机构是否收到。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申请处理

申请处理经审核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身份证明的,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申请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将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办理:

(1)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规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主体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此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5.答复时限  

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将按程序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6.费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审查

对于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乡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