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各部门:
《宅吉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乡政府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3日
宅吉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汲取毕节市金海湖新区“1·3”在建工地山体滑坡重大事故、六盘水市盘州市宏盛煤焦化有限公司突发环境事件、黔西南州贞丰乡三河顺勋煤矿“2·25”重大顶板事故、贵阳市清镇市利民煤矿“3·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贵阳贵安建筑施工领域发生的6起造成7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息烽合成氨公司在安全生产大整治期间(4月2日)发生火情致1死3伤事故教训,深入查找整治我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乡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乡范围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全覆盖集中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特制定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及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清醒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站在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清死角、除空白、扫盲区”,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在全行业全领域实现真正严格监管、坚决“打非治违”,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保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迎接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环境,为“强省会”和全乡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要紧紧围绕“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预防和减少一般事故”为目标,紧扣国务院安委会专项督导帮扶这个契机,以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高标准、更硬措施,深入排查整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坚决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强化源头打击治理和防范,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建立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问题不整改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非法违法行为未打击不放过),实现“两个坚决”(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坚决控制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确保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极端负责的政治站位、坚决态度和不折精神来抓实抓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把人民群众放在首位,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
3.坚持结果导向、守牢底线。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时刻保持警钟长鸣、举一反三,紧盯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制定精准措施,严格监管,坚决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坚决控制和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4.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突出高危行业领域,紧盯重点场所、关键环节,杜绝重大风险交叉叠加;同时,也要兼顾其他行业领域,加强风险管控和隐患整治,落实各方安全责任,严防风险管控失效和隐患治理不及时演变为事故。
5.坚持精准发力、标本兼治。要精准施策、有的放矢,区分轻重缓急,层层推进,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完善制度,改进措施,防止短平快、一刀切。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从严从实打击治理建筑施工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高边坡、深基坑、施工围堰、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程序审批的;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程序审批,现场未进行方案交底及安全技术交底施工的;现场不按方案进行施工的。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含项目管理、PPP等模式建设的相关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安全专监等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的;参建各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非本单位在职人员的。3.未按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仍从事相关工作的。4.建设单位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未取得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查许可、施工许可和未办理土地、开工报告备案等手续擅自施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重大变更未按程序重新报审,现场擅自实施的。5.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的。6.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7.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承包单位的;工程项目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出租出借资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和个人资质承揽工程的。8.工程项目未做好防洪度汛安全准备工作的。9.违规使用达不到防火等级材料建设工棚、办公室等临时建(构)筑物的。10.未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11.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12.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建立“两个清单”的。13.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14.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市场行为,及时排查整治施工现场各类风险隐患,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牵头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农业中心、各村)
(二)从严从实打击治理交通运输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营运车辆超员、超速、超限、超载和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驾乘人员不正确使用安全带,未按规定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货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违法载人、违规装载,私家车驾驶人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员载客,驾乘人员不系安全带,各类车辆假牌套牌、拼装改装、已注销报废仍上路行驶的。2.面包车、私家车、“黑校车”、“营转非”大客车、网约车等非法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3.道路维护、维修、保养作业未经批准或未落实批准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作业的。4.船舶非法改装、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船舶无证航行、船员无证驾驶、各村自用船舶、货船等违法营运载客,违反客船禁限航规定冒险航行,各村渡口渡船管理不规范,航运企业“挂而不管”等违法违规的。5.维修、“大罐小标”等违法违规改装;货运源头企业未安装出口称重、联网监控设施,违规装载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6.违法违规装载、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7.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临水临崖、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缺少安全防护设施,特别是农村地区通村通组道路事故隐患突出的。8.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9.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建立“两个清单”的。10.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11.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交通运输各类风险隐患,交通运输非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实现交通运输事故“减量遏大”目标。(牵头单位:派出所、交管站、各村)
(三)从严从实打击治理城镇燃气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超许可范围经营,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企业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2.非法违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燃气,违规存放使用气瓶的。3.生产、销售和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和配件的。4.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5.违法违规偷盗燃气行为的。5.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城镇燃气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强化措施,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牵头单位: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安监站、派出所、各村)
(四)从严从实打击治理非煤矿山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撤销、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开采,以探代采、以建代采的;不按批准的矿种(共生、伴生矿种除外)、矿区范围、开采范围开采的。2.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秘密盗采非煤矿产资源的,或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3.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的。4.超出非煤矿山设计生产能力、超出作业人员劳动强度、超出设计的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5.水害防治重大隐患整改等管控措施未落实,危险性较大的设施设备未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组织生产的。6.将建设、采掘等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不具备矿山施工承包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落后设备、材料及工艺的。8.未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未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9.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的。10.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11.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建立“两个清单”的。12.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13.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从根本上铲除非法违法开采的土壤,实现非煤矿山有序开采。(牵头单位:安监站;责任单位:国土所、派出所、林业站、各村)
(五)从严从实打击治理消防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人员密集场所、厂房、仓储物流企业等单位及其所在的主体建筑未依法办理消防审核、验收,未依法取得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意见的;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的;违规动火动焊的;违规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用于生产经营或租住的自建房和沿街门店未实现生产经营和居住区域完全防火分隔,屋顶、围护结构、房间隔墙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安装防盗窗影响疏散逃生,未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设施的。3.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电气产品的。4.木质结构建筑连片村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消防安全改造不到位,现有消防设施器材瘫痪、缺失。用火、用电管理不到位的。5、消防力量、消防装备、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平面布局等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6.发生火灾后阻拦报警、有报警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发生火灾的场所及其现场工作人员不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7.火灾自动报警不能正常使用的。8.消防控制室未按规定配备人员,并持证上岗的。9.拒不执行消防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10.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不落实隐患整改的。11.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全力提升消防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牵头单位:安监站;责任单位:派出所、村镇建设中心,农业中心、水利站、林业站、各村)
(七)从严从实打击治理危险化学品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或证照过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2.各类非法违法“小化工”、非法制售成品油“黑窝点”,流动罐车及自用油对外销售的。3.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4.未按规定配备合格押运员,违法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5.使用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或设备带病运行的;特种设备及仪器仪表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或不能正常使用的;温度、压力、液位、紧急切断、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等安全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的;未经批准,擅自摘除、停用或关闭安全设施设备的。6.未经申请、审批、实施、验收等变更程序,在工艺、设备、仪表、电气、公用工程、备件、材料、化学品、生产组织方式和人员等方面实施变更的。7.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设施失效不及时整改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未按《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实施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等特殊作业的。8.未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9.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机制的。10.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11.承包商资质不符合规定,对承包商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12.向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的;销售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要求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一书一签”)的;未经许可或违规销售、存储危险化学品的。13.危险化学品企业防雷、防静电、防爆、防火等安全设施损坏不及时修复的。14.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建立“两个清单”的。15.未依法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16.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从根本上铲除危险化学品非法生产经营土壤,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牵头单位:安监站;责任单位:经发办、派出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各村)
(八)从严从实打击治理烟花爆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2.许可证过期或超量(限)、超范围、异地经营以及倒卖、出租、出借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违规跨区(市、乡)运输烟花爆竹产品以及将烟花爆竹产品与其他物品混装运输等情况的。4.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前店后宅”、“下店上宅”的。5.对受损产品外包装进行私自拆封的。6.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的。7.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从根本,上铲除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土壤,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牵头单位:安监站;责任单位:派出所、各村)
(九)从严从实打击治理生态环境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违规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渣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超标排放的;含重金属的渣场未采取截洪、截污、防渗措施,严重威胁周边及下游饮用水源的,渣场非法占用河道、毁林占林的;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废渣的。2.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堵塞影响生态环境质量的漏洞、筑牢生态环境安全防线。(牵头单位:林业站;责任单位:国土所、农业中心、安监站、水利站、各村)
(十)从严从实打击治理森林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1.故意纵火、失火烧山的;阻碍开展森林防灭火公务行为的;拒不执行森林火灾隐患整改要求的;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设施设备的。2.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的。3.在林区焚烧纸钱、上灯点烛、燃放花炮、焚香祭祀的。4.未经审批开展炼山造林、烧疫木、点烧隔离带等生产用火的。5.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的。6.防火期内防火区、禁火区主要路口未设置防火检查站、防火宣传标牌及“防火码”标识的;林区周边在建工程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有用火隐患的。7.其他有关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行动,查处打击一批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生态资源安全。(牵头单位:林业站;责任单位:派出所、安监站、各村)
(十一)从严从实打击治理其他非法违法行为
除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以外的教育、卫生、农业农村、自然灾害、食品药品、医疗、水利、电力、供水、通讯、城市管理、农业机械等其他行业领域,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三、时间步骤
本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分三个阶段同步推进、交叉进行。
(一)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阶段(4月)
1.各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非法违法行为,精准制定本村(本行业领域)实施方案(专项子方案),以村为主体,全面组织开展动员部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完善“打非治违”制度措施,全面启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
2.各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督促、组织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治理纠正非法违规行为,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3.各村、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接受举报、走访摸底等方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利用“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征求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线索,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核实,于4月30日前动态建立“打非治违”案件线索清单,跟踪办理,做到边排查、边受理、边打击、边整治。
(二)全面检查、集中打击阶段(5—9月)
1.乡安委会要会同乡纪委等部门组织开展综合督查,通过采取突击检查、重点抽查、跟踪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村在“打非治违”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增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总结经验、巩固提升阶段(10—12月)
1.各部门、各村支两委要组织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开展“回头看”,严防非法违法行为“死灰复燃、反复出现”。
2.各部门、各村支两委要针对反复出现、屡禁不止的突出问题进行深入总结分析,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及主要原因,找准短板弱项,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全面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批制度成果。
四、工作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在宅吉乡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攻坚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出重拳对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打重处。乡主要负责人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集中研究解决一批突出问题,将统筹好发展和安全贯穿于各项工作全过程。
(二)严格监管执法。乡安委会成员要聚焦突出问题、高危行业和重大风险点,对情况复杂、反复出现的问题隐患要进行专项督办,坚决予以杜绝;对于高危行业领域存在的大载客量车船、10人以上群租房、病险水库,以及小渡口、小电站、小矿山等“小散远”单位和各类新的重大安全风险点,要精准运用用水用电用气监测、电子封条、远程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管控;对问题最紧迫、易造成社会影响大、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以铁的决心、铁的手腕,严格落实“四个一律”、“五个一批”要求,该停的要坚决停、该关的要坚决关,对不放心、不托底的重点单位要派专人驻守,严防死守、盯死看牢,始终保持严打严治高压态势。
(三)加强系统治理。各部门、各村要坚持抓早抓小抓细、从严从实从硬,严防各类风险交织叠加,演变成新问题新隐患新矛盾。要将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与安全生产集中攻坚、标准化建设、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相结合,以点带面、标本兼治,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有效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要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力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非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要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进行惩戒曝光。
(四)切实转变作风。各部门、各村要结合“庸、懒、散、软、浮、推”作风问题专项整肃活动,大力整治安全生产领域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和文山会海、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坚决杜绝搞形式、走过场、蜻蜓点水、隔靴搔痒,坚决杜绝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执法不严、措施不硬,坚决杜绝屡整不改、屡禁不止。要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对本《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中明确的整治内容和阶段任务,要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见实效。
附件:宅吉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宅吉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邱彦伟(乡党委书记)
刘 军(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崔 勇(乡党委专职副书记)
朱国军(乡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刘 飞(乡党委委员、政法委员、副乡长)
张 慧(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副乡长)
杨 建(乡党委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潘 乾(副乡长)
刘 茂(乡二级主任科员)
周弟怀(乡人大副主席、四级主任科员)
成 员:梁永洋(乡党政办主任)
柘 平(乡派出所所长)
张 江(乡综治办负责人)
杨正坤(乡农业中心主任)
王军川(乡林业站站长)
仁 义(乡社事办负责人)
程 祥(乡村镇建设中心主任)
张 涛(乡人社中心主任)
周 奎(乡水利站站长)
余 建(乡安监站站长)
李登学(乡中心学校校长)
罗利勇(乡卫生院院长)
朱忠秋(乡国土所所长)
李永江(乡司法所所长)
朱 洁(乡财务服务中心负责人)
江昌叶(乡经发办负责人)
马燕宁(乡文化中心主任)
各村支书(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由潘乾同志担任,负责组织协调全乡“打非治违”相关工作,副主任由余建同志担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