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乡党政办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乡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乡党政办公室为全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乡党政办公室在抓好信息审核、信息编目、依申请公开处理工作的同时,做好对各村、各部门送交信息的检查和核实,推动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村、各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向乡党政办公室提供依法公开的信息。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村、各部门应主动、及时报送其新产生和掌握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产生之日及时交乡党政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四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在业务工作流程中公开,或者已经规定公开程序的,按该规定公开;其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报乡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开。公开政府信息,应以原文、原条款、原词句公开,不得加入个人理解性、判断性的内容。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1、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协调、督促本单位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2、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按照规范格式和要求,对汇总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进行分类,编写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做好依申请公开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的报送、备案工作。
3、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息后,及时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到政务公开后台,经县政务公开科审核后予以公开。
4、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及时上报乡领导,并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
第六条:认真贯彻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制度。根据保密工作责任制所明确的“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准上网”的原则,各村、各部门在形成政府信息的过程中,要严格界定政府信息的密与非密、区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免于公开政府信息;乡分管领导负责公开信息的审定和把关工作。所有政府信息必须经乡领导审签后才能按要求公开。
第七条:乡党政办定期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重点检查制度和职责的落实情况。对因未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的要求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