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规范政府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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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政府采购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开阳县在推进“阳光采购”“规范采购”过程当中达到一定的成效。

一是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采购意向公开是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便于供应商提前了解采购项目信息、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绩效、防范腐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认真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分析。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需求不得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三是严格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我县实行全省统一的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各采购人在履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严格按照我县转发的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也可自行组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人应当在省级财政部门公布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中择优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人应具备相应人员、能力和条件,并依法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