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贵阳市开阳县财政局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行政,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除按照《条例》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外,财政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财政政策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按要求公开的事项。我局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开阳县人民政府网站,遵循及时、高效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三、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推进和协调,具体职责为:
(一)统筹我局信息公开工作;
(二)受理和协调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三)收集、整理、督促更新我局主动公开的信息,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建立信息公开档案;
(四)组织相关科室编制我局信息公开目录、指南。负责对与法律法规、行政执法、媒体关注问题等有关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进行审核,涉及的相关科室根据职责,承担相应信息公开办理工作。
四、我局各科室应当确定本部门处理信息公开事务的人员,负责本科室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应根据科室业务特点,对本部门信息加以分类,方便用户查询。公开信息包括机构职能、政策法规及相关公告等方面内容。
五、以下信息不得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3、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事务;
4、与行政执法和监管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得公开。
六、没有认真履行信息公开工作职责而引起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本办法所指国家秘密,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确定;所指商业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指不为公共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指个人隐私,依照《侵权责任法》进行确定。
八、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主办:开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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