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关于《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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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8日,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印发了《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制定的相关情况及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近年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际,在《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开府办发〔2019〕15号)基础之上,按照政府工作要求,再次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进行修订,形成新版《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二、制定依据

按照《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及建设项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进行修改。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分为总则、项目谋划及储备、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项目概算调整、项目验收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内容包括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界定、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坚持的原则、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成员单位职责。 

第二部分为项目谋划及储备。内容包括对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及上报流程,列为政府投资项目需满足的条件。

第三部分为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包括对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项目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后,由财政局安排资金开展前期工作,每年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业主要根据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进行项目建设条件审核,坚决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

第四部分为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内容包括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资金来源进行严格把控,施工单位不得垫资建设,在建设过程中严格监管项目质量、安全和技术指导。对国家财政资金投资的项目应当执行相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部分为项目概算调整。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导致投资超概算的,由主管部门或业主出具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报县投融委审议同意后进行概算调整审查。对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变更增加投资5%以上的,报县人大常委会,概算调增幅超原概算10%以上的,由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意见,再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项目专项稽查。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等造成超概算的,审批部门不予调整概算,且所有后果由行为方自行承担。

第六部分为项目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业主申请县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或联合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完成项目“投转固”工作。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违反规定开工建设的由业主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四、解读单位

《开阳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由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