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范现场监督巡查工作,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维护水上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保障船舶、港口(码头)设施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贵州省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规范》(2016版)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开阳县地方海事处2020年现场监督巡查计划:
一、现场监督巡查内容
(一)船员证书、船员适任、船舶配员、船员值班等情况。
(二)船舶、浮动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情况。
(三)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安全管理情况。
(四)通航水域是否存在碍航漂浮物、沉船、沉积物;是否存在非法或碍航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施工作业和水上活动。
(五)便民码头、漂流航道及设施情况。
(六)航道是否发生变迁;助(导)航标志、设施是否完好。
(七)港口码头、船舶污防设施设置、运营及维护情况。
二、现场监督巡查规定
(一)现场监督巡查的执法人员应不少于2人,严格按照海事着装规定着海事制式服装执法,执法过程中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表明执法目的。
(二)现场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纠正,并做好记录。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按程序进行调查取证。
(三)海事机构开展暗访活动可以不着海事制式服装,但应携带海事行政执法证,必要时应当出示海事行政执法证。
(四)海事现场监督巡查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应当立即按规定处理,并同时报告本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
1.发现有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预警措施;
2.发现有重大水域污染情形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取证;
3.发现有船舶、设施或人员遇险,在不严重威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积极组织、参与水上抢险、搜救,并维护现场通航秩序。
4.发现港口码头、船舶污防设施未正常运行的,应责令其负责人立即着手整改,禁止污染物直排入水体。
(五)备齐相关执法资料,包括《水上交通安全检查记录》、《海事巡查工作记录表》、《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船舶现场监督检查报告》、《海事隐患整改通知书》、《海事隐患复查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其他常用的行政执法文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六)备齐相关执法取证器材,拍摄录像设备、信息报送和通讯设备齐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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