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拟定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社会救助工作,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救助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救急难)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核拨救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指导、督查乡(镇、街道)救助实施工作。
(三)负责社会事务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婚姻登记服务和规范化建设;负责殡葬管理和殡葬执法工作,推进殡葬改革;负责监督管理殡葬服务市场;负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办理社会孤儿、弃婴收养登记,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实施全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负责村(居)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
(五)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街道服务体系建设。
(六)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工作。组织承办行政区划设立、撤销、更名、界线变更、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村(居)规模调整、更名及驻地迁移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管理、边界与边界争议处理工作。
(九)负责地名管理工作。负责承办地名命名、更名、注销等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地名公共服务工程;负责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十)负责社会福利工作。负责拟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建设和管理;指导社会福利机构工作;推动福利事业社会化,负责落实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工作;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指导农村敬老院工作;负责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开展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民政年报、统计台账工作;负责民政经费的预、决算工作。
(十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为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保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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