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关于印发《开阳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县民政局 县财政局 县扶贫办关于印发《开阳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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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社区)社会事务办(部)、财政分局、扶贫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大扶贫战略行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脱贫功能作用,有效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0〕3号)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办关于印发贵阳市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筑民发〔2020〕4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开阳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开阳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开阳县民政局    开阳县财政局   开阳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16日


开阳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0〕3号)、《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扶贫开发办关于印发贵阳市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筑民发〔2020〕46号)精神,充分发挥低保兜底脱贫功能,结合我县实际,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联合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精准脱贫、全面小康”的奋斗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与城乡统筹发展要求,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方略,坚持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既严格贯彻执行省市统筹按区域划档制定的低保标准,又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成高水平小康”的要求,紧扣稳步推进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提升工作。着力加强低保提标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严把低保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三榜公示、资金发放五个关口,做到定户准确、补助合理,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应退则退”。

二、工作安排

(一)严格执行省市统筹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

1.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按照黔民发〔2020〕3号和筑民发〔2020〕46号规定,2020年,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75元,增幅为3.8%。

2.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按照黔民发〔2020〕3号和筑民发〔2020〕46号规定,我县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4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380元,增幅为4.3%。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在严格贯彻落实省市统筹制定的4200元/年的农村低保标准基础上,持续推进农村低保对象收入水平提升工作,按照2020年6120元/年的标准做好与省市确定农村低保标准4380元/年的差额补助工作。全年每人补助金额为1740元,分上半年和下半年两次补发,其中,上半年补发870元,在6月底前补发完毕;下半年补发870元,在12月底前补发完毕。

(三)严格执行特困供养标准。严格按照《贵阳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认真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一是2020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执行(即按1080元/月标准执行);二是切实落实照料护理。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全护理、半护理、全自理三档执行,其中,全护理标准按照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半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执行,全自理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执行。2020年,我县全护理标准执行1670元/月,半护理标准执行1002元/月,全自理标准执行334元/月。三是认真开展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及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确保集中供养率年底达到50%。

(四)持续实施分类施保。一是实施农村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农村低保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其他残疾人按每月50元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但其他残疾人属于老年人的,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二是实施城市低保分类施保。对纳入城市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三无人员”、老年人、重病患者、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单亲家庭成员、在校学生,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4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对纳入城市低保的60周岁以上其他残疾人,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困难补助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一般残疾人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特殊困难补助金以就高原则,发放不累加。

(五)切实强化精准保障。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认真落实《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关于“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低保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未脱贫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同步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6〕1号)关于“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规定,确保全面小康不落一人。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保”。

三、实施步骤

为确保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如期完成,各乡(镇、社区)要按以下五个阶段,扎实开展工作。

(一)组织启动阶段(2020年3月10日至3月15日)。各乡(镇、社区)要制定和出台工作方案,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做好宣传,制定提标方案,开展年度核查和提标安排部署,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政策宣传,营造城乡低保提标工作舆论氛围。

(二)入户核查阶段(2020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由乡(镇、社区)组织低保经办人员会同扶贫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参加),在村(居)干部的协助下,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和新申请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收支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入户调查核实,切实掌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保障类别,认真组织全面开展民主评议,做好分类施保和农村低保家庭中被列入扶贫开发对象的统计工作。要将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对象核查、特困供养人员核查与低保核查工作同步进行。

(三)审核审批阶段(2020年4月15日至5月25日)。各乡(镇、社区)要严格按照“三环节、十步骤”开展审核审批工作。县乡两级要加大审核过程中的抽查力度,确保县级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乡(镇、社区),每个乡(镇、社区)不少于20户。乡(镇、社区)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村(居),每个村(居)不少于30户。各乡镇在抽查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审核工作程序召开审核会议并张榜公示,县民政局、县扶贫办根据乡(镇、社区)审核公示结果进行抽查,及时作出审批并委托乡(镇、社区)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

(四)信息录入阶段(2020年4月25日至4月30日)。各乡(镇、社区)将入户核查、审核审批后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数据全部录入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准确及时、数据统一。今后,各乡(镇、社区)根据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等变动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和录入贵州省城乡低保信息系统。

(五)兑现保障资金阶段(2020年5月1日至5月10日)。审核审批工作及信息录入结束后,各乡(镇、社区)于5月10日前完成规范化建档及将此次提标核查工作总结报送县社会救助局,同时按新标准兑现低保金,并补发1至5月新补助水平与原补助水平的差额。同步完成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发放工作。城市低保金、农村低保金和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位。

四、基本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各乡(镇、社区)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单位贵州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6〕255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等单位贵阳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74号)要求,坚持“县负总责、乡(镇、社区)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

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乡(镇)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录入各自信息登记系统。

二是持续开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清零工作。各乡(镇、社区)人民政府要整合力量,主动与县医疗保障局、县残联、县扶贫办等部门对接,及时掌握本辖区内农村重大疾病和特殊疾病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一、二级)、边缘户、建档立卡户等对象,在此基础上逐户开展是否符合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排查,并认真组织填报《开阳县重病重残对象逐户逐项排查情况统计表》,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纳入低保或特困供养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纳入,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建立台账,纳入动态管理,随时关注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三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有机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县级民政部门会同扶贫部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要经常性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

四是强化对象衔接,实现数据共享。县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要经常性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要实现数据共享,定期开展数据信息比对,确保两项制度数据信息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贫困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按照低保对象和贫困人口的分类标准进行正确标识。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识别程序全部纳入建档立卡登记,并针对不同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

五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一是要认真《贵州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扶领办通〔2019〕24号),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帮扶、社工助力等倾斜保障措施,着力构建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体,以社会帮扶、社工助力为辅助的综合保障体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或自身努力实现脱贫的人口提供兜底保障,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二是要认真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卫计发〔2016〕89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和《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群众纳入迁入地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保障范围,确保搬迁困难群众享受迁入地同等的救助保障待遇,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和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一是严格按程序审核审批。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认真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切实掌握所有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合理调整评议形式,民主评议做到评议过程体现民主民意、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乡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民主评议应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进行,并委派乡(镇、社区)低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或驻村干部参与和监督,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总人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0人,其中,村民代表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小组都有代表进入,评议小组成员与申请人家庭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民主评议应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建立健全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及时发现报告急难情况、低保对象变动等情况,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一兜了之”“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全面落实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在补差发放低保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重病患者、残疾人、在校学生等特殊困难群体按规定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二是应用好社会救助业务系统。进一步运用好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和贵阳市低保及特殊困难群体智能申办监管平台,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信息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现行低保信息系统,务必确保于4月3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确保现行低保信息系统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临时救助对象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低保手机APP应用工作按省厅统一部署开展。

三是健全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民发〔2018〕28号)关于“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四是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按照黔民发〔2018〕28号文件关于“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规定,全面落实重病重残人员分户保障政策。按规定按程序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

五是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六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各地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和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切实做到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暂时不能入住的,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协议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全面建立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急难对象发生非正常情况。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救济标准。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全面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乡(镇)级政府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乡(镇、街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要将城乡低保、农村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将本级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持续提标所需资金。科学整合乡(镇、社区)及村(居)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三是要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发的《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8〕3号)和《市民政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的实施办法》(筑民发〔2018〕173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有力助推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有效开展。四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特别是各级民政部门“两微一站”,挖掘宣传城乡低保提标和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恩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