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1.民政民生规章制度及以县政府、县民政局名义下达的规范性文件;
2.业务工作中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
3.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机构设置、法定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办公地点和联系方式;
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事项,行政处罚及奖励结果等;
7.安全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突发公共事故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9社会救助工作与社会福利工作政策及落实情况;
10.与公众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布方式:
1开阳县县政府信息公开网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开阳县民政局简报》对外公开;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
5、通过开阳县民政局微信、微博客户端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