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民政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我局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信息公开发布的内容:
(一)部门职责;
(二)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
(三)办理事项和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四)收费依据、标准;
(五)民政服务承诺、办事纪律;
(六)其他群众普遍关心的事项等。
第四条 政务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发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公布方式:
1开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等形式对外公开。
第六条 政务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两种。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等。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主办:开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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