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开展以来,各地民族工作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推动有关地方以示范城市创建为抓手,立足实际,突出特色,有力促进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创新发展。为持续深化示范城市创建,形成一定的规模效应,以点带面推动相关工作稳步开展,经各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推荐、评审专家组评议并统筹工作实际和地域分布,确定河北省唐山市等20个地方为第四批“示范城市”(详细名单见附件)。
作为一项持续开展的重点工作,示范城市创建是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平台。各地民族工作部门和示范城市要按照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全国城市民族工作会议、城市民族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精神,以及《“十三五”促进民族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中央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加强和改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等文件有关精神要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局面。
联系人及电话:张曦文 010-66508735
附件:第四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名单(20个)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20年11月17日
第四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示范城市名单
1.河北省唐山市
2.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4.江苏省苏州市
5.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6.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7.江西省萍乡市
8.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9.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
10.湖北省仙桃市
11.湖南省常德市
12.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13.四川省攀枝花市
14.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15.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
16.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
17.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18.青海省海东市
1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2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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