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发现和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根据《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科室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和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本局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局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本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民族事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
(二)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清理工作情况。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工作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是否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执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存在不作为,行政执法方式是否合法、文明。
(五)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执法文书的制作、归档情况,日常法制信息、报表及其他执法报送情况。
(六)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七)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八)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每年年末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上一年度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具体内容和标准按贵阳市依法行政工作量化考评表、贵阳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分细则以及有关规定执行。考核工作以被考核单位自查自评为基础,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办公室将检查结果上报局领导,并将检查的情况、意见及时向被检科室进行反馈。
(二)每半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主要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具体执法行为进行检查。
(三)日常检查。根据日常执法工作的需要,适时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执法工作进行抽查。
(四)执法文书评查。主要采取书面评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执法职能科室的行政执法文书进行集中评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经常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给予通报批评、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对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予以纠正;对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履行或限期改正;对超越职权的,责令予以纠正;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经局行政处罚审查小组审查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九条 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期满两周年后的十五日内,将实施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提请局领导审查后报送县政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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