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建设,依据《开阳县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更新,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程序。
第二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执法决定信息公开的程序。执法单位对拟实施执法决定的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格式,制作执法决定文书,由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通过后在网上发布。上级机关对信息公开途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已经公开的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应当更正不准确信息的,由实施执法决定的单位重新报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及时撤下原执法决定信息或更新。
第五条 广大群众和单位有证据证明公开的执法决定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执法决定的单位予以更正,执法单位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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