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22年版)
政府信息公开

开阳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2022年版)

发布时间: 2022-09-07 21:33 来源:开阳县民宗局 字体:[]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和完善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为,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由我局审核后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条申请人申请公开我局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该公开,但涉及以下内容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我局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我局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涉及我局政府信息的,可依据本制度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各业务科室负责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现场受理工作,我局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网上受理工作。

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时,受理科室应当及时登记,并作初步审查。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第一款各项规定的公开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要件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六条对申请人的公开申请事项,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于我局已经下发通知明确的各类制度、规定、办法、业务规范等,除有特别说明不予公开的,受理科室应当对申请人当场作出答复或者提供相关信息;

(二)对于第一款所列事项之外或受理科室暂无法确定申请人申请信息是否适宜公开的,受理科室应当及时提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明确并通知受理科室,由受理科室制作回复函。该种情形下,受理科室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经我局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对受理的公开申请,应当区别下列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答复: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我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经我局同意公开的我局政府信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如申请人提出要求,也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也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九条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应当无偿提供,受理科室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