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正确、全面地贯彻实施授予的行政处罚权,防止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偏差,建设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执法公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特制定本制度。
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单位必须严格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监督部门的监督。
二、农业综合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监督的同时,必须依法接受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社会团体的监督。农业综合执法单位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建立来信、来访接待制度,接受当事人和市民对农业综合执法违法行为和执法工作的投诉、举报,并对需要保密的举报人落实保密。对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所反映的农业综合执法的问题,必须认真进行处理和整改,并及时反馈。
三、农业农村局法制科是农业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对本局执法单位进行监督,组织调查、处理本局内部行政执法违法案件,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法律法规报请局党委或相关职能部门追究有关责任。
四、法制科主要职责:
(一)承担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开展农业法制建设、依法行政和执法监督工作;
(二)承担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报备案工作;
(三)负责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
(四)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负责联系法律顾问和处理信访维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农民工工资清欠、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五)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六)承担军民融合、双拥工作。
(七)负责做好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性和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四)是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五)是否超越执法权限;
(六)执法人员是否持证亮证执法;
(七)执法人员的行为是否文明、规范,是否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八)其他应受监督的事项。
六、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方式:
(一)实行执法工作报告制度,要求被监督对象提供相关资料;
(二)现场检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
(三)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文书;
(四)对执法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五)受理有关来信来访及申诉;
(六)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规范性审查;
(七)认为需要采取的其它方式。
七、农业综合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或处理不当的行政处罚案件,责令纠正或依法撤销;
(二)对超越执法权限的行政处罚案件报本机关予以撤销,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三)对执法人员严重违法执法,或者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的,建议主管部门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执法人员拒绝接受监督或不配合监督工作,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建议局党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