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开阳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关于公布《开阳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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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各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激发全县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0]发〔2020〕4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进行梳理,现将《开阳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开阳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开阳县司法局

2021年4月15日



附件:

开阳县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目录(第一批)

序号

行政事项名称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承办机关

行使层级

事中事后监管核查方式

备注

市(州)

县(市、区、特区)

乡(镇、街道)

1

户口迁移

迁移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公安机关




在线核查



  

2

核发保安员证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公安机关



在线核查


3

机动车注册登记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管

部门



在线核查


4

机动车注册登记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公安交管

部门



在线核查


5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身体条件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九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公安交管

部门



在线核查


6

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考试

身体条件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八)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公安交管

部门



在线核查


7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投资人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市场监管

部门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8

公司变更

登记

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

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市场监管

部门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9

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

载明合并(分立)

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

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0】因合并(分立)公司申请其持有股权所在公司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载明合并(分立)情况的解散公司注销证明、新设或存续公司的设立或变更证明。

市场监管

部门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10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变更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

住所使用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八)公司住所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

部门


现场检查


11

分公司设立登记

营业场所

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

部门


现场检查


12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主要经营

场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

部门


现场检查


13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五)经营场所证明。……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号)附件2《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3.变更事项证明文件。

变更经营场所,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市场监管

部门


现场检查


14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市场监管

部门


现场检查


15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市场监管

部门


部门间

行政协助


16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场所使用权证明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1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审批

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第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六)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部门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18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五)章程草案。

民政部门


现场检查


19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住所变更)

场所使用权证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现场检查


20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权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六)章程草案。

民政部门


现场检查


2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住所变更)

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政部门


现场检查


22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死亡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适用于参保人死亡,继承人一次性支取已死亡人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款项余额的

23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交警事故认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部门间

行政协助

适用于参保人员意外伤害就医的

24

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待遇核准支付

出生医学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医疗保障

经办机构


在线核查、部门间

行政协助


25

权限内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林业部门


现场核查


26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审批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有效

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教育行政

部门


部门间

行政协助


27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教育行政

部门


现场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28

教师资格

认定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体格检查证明、思想品德鉴定、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教育行政

部门




在线核查、
部门间

行政协助

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报名时在线比对,比对成功后不用提交,体格检查证明申请人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证明由教育局到医院获取,思想品德鉴定已取消,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由教育局主动对接公安部门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