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审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设定处罚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违法情节 | 裁量基准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2 | 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扶贫资金审计资料以及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行为 | 《贵州省扶贫资金审计条例》第二十条“对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扶贫资金审计资料以及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可以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3万元(含)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4.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3 |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的行为 |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和个人,在接受审计机关调查中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挠审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对相关参建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对参建单位可以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对被告单位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对单位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4 |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0.1倍(含)以上1倍(不含)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含)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对单位可以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5 |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属于税收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元(含)以上3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含)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6 |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含)以上10%(不含)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元(含)以上3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含)以上2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含)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5%以上2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25%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7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元(含)以上3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含)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7.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8 |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元(含)以上3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含)以上2000元(不含)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含)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县审计局 | ||||
9 | 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行为 | 《贵州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并由有关部门记入社会诚信档案:(一)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结果进行复核,核减或者核增8%以上且金额达30万元以上,责任属社会中介机构的;(二)出具虚假审计结果、违法收取费用、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三)拒绝、阻碍审计机关对其出具的结果性文书进行核查的。有前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符合减轻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含)以上1万元(不含)以下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县审计局 | ||||
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 县审计局 | ||||
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县审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