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促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贵阳市促进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字体:

为充分发挥限额以上(以下简称“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鼓励和调动全市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着力培育和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每年培育一批成长性较好的企业达到上限条件,实现上限入统,引领贵阳市商贸流通业和住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并在统计上得到客观体现。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

(一)奖励范围

1.新增入库限上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产业活动单位(以下简称“限上单位”):工商登记注册在贵阳市,新增入库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单位。

2.存量在库限上单位:已入库且运营状况良好的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

3. 在库限上单位的统计人员。

(二)奖励条件

1. 限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单位,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

2.限上入统单位统计人员按照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规范统计工作,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三、支持措施

(一)政策扶持

1.大力支持限上单位进行转型升级及市场拓展,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对国家、贵州省、贵阳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支持限上单位。

2.开辟服务企业绿色办理通道。对各类限上单位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遇到的困难、扶持资金申请等事项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优化服务。

3.优先推荐限上单位参加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开展的各类从业人员服务技能培训,帮助企业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4.支持限上单位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对限上单位自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贵阳市人才引进政策和规划的,在住房、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服务。

5. 给予信贷支持。充分利用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限上单位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批发零售行业特征,推广保理、票据池、银行承兑汇票等融资业务。

6. 优先推荐限上单位参加各类评级评优和展会活动。

(二)资金支持

1. 对新增上限入库单位的奖励对当年经统计部门确认新增上限入统、首次申报奖励、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单位,企业入库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户,个体工商户和产业活动单位入库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户。

2.对限上在库单位的扶持重点扶持达到下列条件,且认真履行统计义务,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的在库单位(不含当年入库单位)。

(1)对销售额(营业额)年增长 25%(含 25%)以上的在库限上单位给予奖励。零售业年销售额排名在前 20 位的和批发、住宿、餐饮业年销售额(营业额)排名在行业前 15 位的,且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 25%(含 25%)以上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年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 25%(含25%)以上的其余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 5 万元/户。

(2)对销售额(营业额)年增长 15%(含 15%)至 25%(不含 25%)的在库限上单位给予奖励。零售业年销售额排名在前 20 位的和批发、住宿、餐饮业年销售额(营业额)排名在行业前 15 位的,且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 15%(含 15%)至 25%(不含 25%)的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 6 万元/户;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年销售额较上年同期增长 15%(含 15%)至 25%(不含 25%)的其余单位,年度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户。

(3)在库个体工商户转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转为法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户。

(4)针对运营良好的在库限上单位,各区(市、县)可以自行结合本区域的限上单位运营情况、配合度、贡献度等实际情况,对限上单位给予资金奖励,资金由区县自行承担。

3、对在库限上单位统计人员的补助对在库单位的统计人员,其统计报表全年报送及时率达到100%,准确率达到 95%以上,并积极配合做好统计报表报送等基础性工作的,每年补助 3000 元/户,由各区县商务和文旅部门组织考核后落实(在此基础上,区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提高部分由区县自行承担)。

4、奖励中止、取消和其他说明如有违反下述情节之一,将取消政策扶持,取消和终止资金支持。

(1)上限入统的单位要按要求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不得瞒报、迟报、拒报,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

(2)同一限上单位在达到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扶持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国家、省、市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各承担 50%;市级资金每年从对外开放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

五、资金申报和监管

(一)申报程序。各区(市、县)商务和文旅主管部门会同统计、财政部门具体负责限额以上商贸和住宿单位扶持资金的申报工作。按照单位自愿申报的原则,收集审核申报材料,汇总并提出初核意见,于次年 3 月 20 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分别报送至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和初核意见进行联审后,由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联合下达年度资金扶持拨付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至各区(市、县)。

(二)《通知》下达后,市财政局于 25 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拨付至各区(市、县)财政部门,由各区(市、县)财政部门于 25 个工作日内将扶持资金兑现给奖励单位。

(三)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应当合法经营,无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认真履行统计义务,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收回已拨付资金、取消单位申报资格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等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市直各主管部门、各区(市、县)要把培育扶持服务业单位上限入统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年度发展目标任务的完成。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加强督促检查,密切协作配合,确保各项扶持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二)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兑付到位。各区(市、县)要积极组织企业申报扶持奖励资金,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单位进行调查核实,严格按照程序拨付扶持奖励资金。

(三)开展专项培训,做好业务指导。各区(市、县)统计、商务、文旅等部门要在统计和管理方面加强对限上单位的培训和指导,确保限上单位按时、准确填报数据。

(四)强化跟踪服务、做到应统尽统。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限上单位做好跟踪随访,掌握限上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做到应统尽统;要督促在辖区经营未在辖区统计的单位尽快办理统计登记迁入手续,规范统计工作。

七、其他

本奖励办法从2019年开始实施,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