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1-24 14:19 来源:县商促局 字体:[]

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增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在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部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按本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依照经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七条 信息公开人员要对公开的内容、来源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内容真实可靠,符合各项要求,核对无误后,经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信息公开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立即告知申请人;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