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增进政务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本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履行行政职能在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本部门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外,应当按本制度公开。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第五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个人隐私;
(二)商业秘密;
(三)国家秘密;
(四)正在讨论、研究尚未作出决定的政府信息;
(五)法律、法规章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依照经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
第七条 信息公开人员要对公开的内容、来源进行认真审核,保证内容真实可靠,符合各项要求,核对无误后,经领导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信息公开人员应当场记录。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内容;
(三)申请时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书面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本单位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立即告知申请人;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主办:开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开阳县磷都大道78号政府大楼 邮箱:kyxzfb@kaiyang.gov.cn 电话:0851-87221282 传真:0851-87316777
贵公网安备 52012102005107号 黔ICP备16008585号-2 网站标识码:5201210001
技术支持:智政科技 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网页制作管理及版权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