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公开谁审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 的原则。保密法规明确规定,国家秘密信息由产生机关确定、变更和解密,情况紧急由产生机关的上级机关确定、变更和解密,因此,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坚持“谁提供谁审查、谁公开谁审查,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不能因为保密而不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更不能因为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而擅自公开国家秘密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具体由各科室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分管局领导或局办公室审查。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
根据保密法规的规定,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依据:一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范围》);二是《保密法》第二、八条及《保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目前,国家保密局与中央国家机关制定公安、外交等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91个,对各行各业涉及的国家秘密信息一一进行罗列,各科室应当对照有关保密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过批准可以公开;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凡是没有保密范围或者保密范围没有规定,不能确定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的,报分管局领导或局办公室确定。
三、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包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三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
(一)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1.已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并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政府信息。
2.虽已满保密期限,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政府信息。
3.虽未标注国家秘密标志,但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下列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1.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2.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的政府信息。
3.属于国家秘密并在保密期限内的下列政府信息,经过批准,可以公开:
(1)不需要继续保密,并已提前解密的政府信息。
(2)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政府信息。
(3)经过删除、变更等方式,能够对国家秘密内容进行非秘技术处理的政府信息。
四、保密审查程序和期限
(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政府信息提供科室先进行自审,并提出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及其依据的具体意见。
2.局办公室依照有关保密法规和《保密范围》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涉及其他科室的政府信息,由该科室负责保密审查,并出具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是否可以公开的意见。
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确需公开的,应当对国家秘密内容采取删除、变更等方式进行非秘技术处理。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政府信息(以下简称“不明确事项”),由局办公室提交县保密部门按权限确定。
3.政府信息发布科室领导批准。
(二)保密审查期限: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在收到保密审查申请之日起8个工作日(不含“不明确事项”的确定时间)完成。如需延长保密审查期限的,应当经过局办公室批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保密审查责任追究
政府信息发布实行保密审查责任追究制度。
(一)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从而影响政府信息发布的,由局党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政府信息发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因保密审查不严,政府信息公开后造成泄密的,按照保密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