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自然资源局单位职责(202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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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规章,监督检查自然资源、空间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的上报和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和维护。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执行考核标准。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并监督实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实施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政府公示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牵头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组织实施,履行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行业涉及本部门的相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和城市管理工作。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城乡规划政策。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和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督促乡(镇)、村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保护修复重要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拟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九)负责地质和矿产管理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地质矿产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缩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按照防护标准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单位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成因进行分析论证。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按照防护标准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基础测绘、规划勘察及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执行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石漠化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三)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森林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

(十四)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执行相关地方标准,负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五)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石漠化调查,编制石漠化防治规划并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实施石漠化防治涉及林业的工作。

(十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执行省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组织和指导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涉及林业的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定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九)拟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组织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拟定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二)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以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定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措施,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三)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拟定并实施相关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要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规划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按规定做好大数据发展应用和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相关工作,依法促进部门政务数据资源规范管理、共享和开放。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四)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监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审查、实施、修改、行政执法等工作。

(二十五)结合部门职责,做好扶贫开发等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自然资源对外交流合作。

(二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七)职责调整。

1.将原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的职责,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县水务管理局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职责,原县农业局(县扶贫开发办公室)的草原监督管理、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职责,原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绿化局)的林业管理职责,原县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管理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管理职责划入县自然资源局。

2.将原县国土资源局(县测绘局、县不动产登记局)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入市生态环境局开阳分局,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县农业农村局,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将原县生态文明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林业绿化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及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职责划入县应急管理局。

(二十八)职能转变。落实党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制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修复职责的要求,加强制度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承接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九)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方面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业务指导等工作。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乡建设领域方面的行政处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