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自然资复〔2021〕1号
开阳龙水磷矿:
你公司关于《龙水磷矿临时用地使用的申请》已收悉,经我局审核,根据《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我县龙水乡龙溪村的集体土地4.5714公顷(耕地2.3753公顷、其他农用地0.3675公顷、林地0.6204公顷建设用地0.9252公顷)作为矿山工业场所临时用地使用,使用期限为两年,从2021年1月28日至2022年10月1日。
二、你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使用土地,并按照与龙水乡龙溪村村民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的标准对临时占用的土地进行补偿。
三、临时使用土地完毕后,由你单位按照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和标准进行复垦,经我局组织验收合格后,交还原土地使用权人。
2021年1月28日
主办:开阳县人民政府 承办:开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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