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0-09-27 11:35 来源:开阳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局在自然资源规划编制、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和监督管理活动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并接受监督的制作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局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日常维护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依据本制度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获取自然资源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应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一)机构设置及其职责等方面的信息:

1、局领导姓名、职务、分工及联系电话;

2、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办公场所、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的信息:

1、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土地资源管理、矿产资源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行政措施;

2、本行政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利用总体规划;

3、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工作目标及其完成情况。

(三)与公众密切相关重大事项方面的信息:

1、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3、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4、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补偿安置政策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局获取政务信息已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各科室应及时、如实记录。

2、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科室予以受理。

3、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范围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公开发布要求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信息,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公布;二是根据需要设立专栏公开信息;三是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