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政务服务“一窗通办‘2+2’模式”运行 管理办法

开阳县政务服务“一窗通办‘2+2’模式”运行 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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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政务服务“一窗通办‘2+2’模式”

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政务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确保“一窗通办”2+2模式审批服务工作规范、有序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窗通办”2+2模式综合受理窗口,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将受理、审批、监管相分离,实现全程可追溯的监督管理体系。

第三条  综合受理窗口主要职责

(一)负责进驻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的综合受理、初审、咨询及相关材料发放;

(二)负责对申请人依据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负责对审批服务事项分类转办,并跟踪督办;

(四)负责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出件;

(五)负责综合受理窗口审批办件台账的统计、分析。

第四条 进驻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内容审查、审核和出证;

(二)负责本部门(单位)复杂事项的政策咨询及解释工作;

(三)负责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及业务指导;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标准化流程梳理及优化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单位)审批办件台账的统计、分析。

第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综合受理窗口获取审批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和相关材料、表格,或者登录贵州政务服务网开阳站点进行查询、下载,也可由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引导至相关部门(单位)后台进行咨询。

第六条  综合受理窗口及部门(单位)工作人员接受申请人咨询或申请时,应当热情周到、微笑服务、解答准确。

第七条  申请人向综合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登记,并录入贵州政务服务网上审批系统,出具《受理通知书》,电子监察计时启动。

第八条  综合窗口要通知非常进驻部门(单位)按时到县政务大厅取件,上午收到的材料于下午2:00前取件,下午收到的材料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取件,同时将办结件反转给综合窗口,由综合出证窗口出件。

第九条  对受理后申报材料存在问题的,允许审批部门(单位)退回一次,但需出具《补正通知书》,并写明原因及需补正的资料,由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按照《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补正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补正材料。综合窗口工作人员收到补正材料后进行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电子监察计时启动。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除当场批准办理的外,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及相应证件和材料按时反转给县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因法定(特殊)原因需延期办理的,应最迟在审批时限到期前一天,向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经本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的批准函件,写明延期原因及期限,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依法需报上级政府审批的时间,以及需要举行听证、专家评审(评估)、公示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第十四条  综合受理窗口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对各部门(单位)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审批服务时限到期前一天,黄色警示灯闪烁,综合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进行询问和催办,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审批服务时限超时的,红色警示灯闪烁,部门(单位)应当立即办结此事项,并向综合受理窗口书面说明超时原因。

第十五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对违反操作规程的或者审批服务超时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无正当理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开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