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细化县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考核管理,根据《开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单位双向考核管理办法(试行)》(开府办发〔2009〕137号)、《开阳县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制工作实施方案》(开府办通〔2015〕72号)文件有关要求,结合我县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 开阳县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考核涉及县政务大厅各窗口单位以及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
第三章 考核组织
第三条 开阳县成立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结果审查评定及监督检查。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第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科,业务科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从中心办公室、业务科、督查科、信息科、全程代理科抽派人员组成。办公室工作职责:拟定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考核实施细则并组织考核工作的实施;受理目标考核工作的有关咨询和投诉;对考核实施情况提出考核评定意见,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委督办督查局备案。
第四章 考核内容及分值
第五条 政务服务工作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按月度实施细则每月开展一次考核排名。年度考核内容和分值具体如下:
一、窗口单位的考核内容及分值
窗口单位的年度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月度绩效考核加权平均值占总分值的80%;指标性工作的完成情况占15%;省、市、县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的完成情况占5%;另外10分为加分。
(一)月度绩效测评加权平均值(80分);
(二)指标性工作完成情况(15分);
1、“全程网办”:各单位对5+X+公共服务事项中除去主动服务及政策法律法规不允许全程网办外剩余事项“全程网办”率不低于75%,且真实有效。
2、“一窗通办2+2改革”:按照中心要求,持续推进“一窗通办2+2模式”改革。
3、“跨省通办”:通过贵州政务服务网跨省通办平台或者各部门自建跨省通办平台办件;
(三)省、市、县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的完成情况(5分);
(四)加分情况(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二、乡(镇、街道)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考核内容及分值
乡村政务服务(全程代理)工作目标考核总分100分。其中,月度绩效考核加权平均值占总分值的60%;指标性工作的完成情况占40%;另外10分为加分。
(一)月度绩效测评加权平均值(60分)
(二)指标性工作完成情况(40分);
1、依托乡镇邮政网点,从企业群众就近办需求量的办件出发、梳理就近办事项清单,明确服务形式,建立乡镇与邮政网点服务机制,将简单的、民生咨询查询的事项向乡镇网点拓展,打造15分钟政务服务圈,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就近办、马上办业务(8分);
2、开展乡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按照省级政务服务中心事项标准化管理办法,认真组织本辖区全面推进乡村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改革,咨询、投诉电话、办理地址等信息准确,相关证照应关必关,事项全流程标准化办理,实现省市县乡村五级政务服务一套服务机制、一个服务标准(12分);
3、开展好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工作。充分利用驻村干部、村干部微信资源,用好微信群功能,向外出务工人员宣传和推广涉及就业、社保、医保等高频事项的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并根据政务中心工作安排,开展全省通办、跨省通办工作(12分);
4、依照三感村寨和“一圈两场三改”建设标准,建设好本辖区村居村级政务服务,优化服务流程,认真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针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全程代办,便民服务办结率达100%(8分)
(四)加分情况(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六条对大厅和综合窗口单位的考核程序:政务中心结合日常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和通报;各单位在每年12月15日前对本单位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的书面情况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政务服务工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25日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县委督办督查局。
第七条 对乡(镇、街道)考核程序:政务中心结合日常管理每月进行一次考核通报;每年12月20日-30日,县政务服务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到18个乡(镇、街道)进行考核,同时,随机抽取该乡(镇、街道)的1-2个村(居)进行实地考核,考核情况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县委督办督查局。
第六章 考核原则
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考核:
(一)应当进驻而未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单位;
(二)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三)应当纳入贵州政务服务网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而未纳入的。
(四)未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贵州省实体政务大厅建设与服务标准》规定的要求建立乡(镇、街道)为民服务全程代理大厅、村(居)便民服务站的。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考核结果报县委督办督查局,纳入县委、县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分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
第八章 考核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县政务服务中心结合政务服务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具体的考核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