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民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发布时间:
2023-06-01 15:04来源信息:
贵阳市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长期监护: (一)查找不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 监护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三)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四)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五)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