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宗委
公民民族成份的确定
发布时间:
2025-02-21 10:48来源信息:
开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答:(一)确定公民的民族成份必须以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族称为准,任何人不得以国家未确认的族称作为自己的民族成份。尚未确定民族族称或民族成份的人们共同体,其成员的民族成份暂填为“XX人”(其人们共同体名称后加“人”字)。(二)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定。(三)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其民族成份在满十八周岁以前由父母或养父母商定,满十八周岁由本人确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份。(四)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双方原来的子女如系幼儿,其民族成份在十八周岁以前由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双方原来的子女已满十八周岁的,不改变原来的民族成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