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调整和退出程序
发布时间:
2020-11-05 15:11来源信息:
开阳县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
(一)经乡镇、社区服务中心初审,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金额的家庭,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核后确需调整的,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同意调整意见后,按调整的租赁住房补贴对其进行发放。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停止向该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二)当保障家庭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房保障条件时,应主动向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行退出。
(三)保障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1、将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让、转借和从事经营活动的;
2、逾期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
3、连续6个月未在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4、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5、未按时填报《开阳县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复核表》及收入情况报告的;
6、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7、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况。
(四)被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至被取消保障资格起6个月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6个月至1 年内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缴纳房屋租金;1年以上未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市场租金的2倍缴纳房屋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