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投资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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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投资政策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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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投资政策摘编

开阳县商促局

2018年3月

目录

第一章对台湾企业优惠政策2

第二章对工业实体经济相关优惠政策6

第三章政策性农业保险12

第四章开阳县地方税务局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16

第五章开阳县国家税务局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18

第六章开阳县水务局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20

第七章开阳县对上市企业优惠政策21

第一章 

对台湾企业优惠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一)县财政从2016年起,每年足额预算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贵州开阳台湾产业园区对台产业合作项目,重点用于入园台企的基地建设、基础设施、技术改造、营销体系、贷款贴息及涉农项目土地流转补助等,同时按照筑委〔2015〕73号文件要求,帮助入园台企积极争取市级3000万元对台合作扶持资金的支持, 积极争取市级对台湾农业创业园区每年3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县财政从2016年起每年预算不低于100万元,采取绩效挂钩考核的方式,专项用于产业发展顾问咨询、入园台企审核评估、招商引资代理代办等劳务、差旅费等,并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工作效果适当调整预算费用。

(三)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明显效果的单位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县政府将予以奖励兑现,并将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二、税收扶持政策

(一)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耕地用于建设生产设施建设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对入驻我县的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

(三)台商投资项目,对设在我县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鼓励类产业项目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了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台商应缴个人所得税,经审核符合相关减免税条件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三、用地扶持政策

(一)对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兴办农业企业的,其设施农用地按(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审核备案手续,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对在台湾产业园区核心区按规划要求投资农产品加工、中医药制造及配套服务项目的,其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四、项目扶持政策

(一)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入园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积极申报争取市级以上在基础设施、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同时帮助符合条件的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积极申报市级以上龙头企业,并享受相关龙头企业支持政策。

(二)对入驻我县的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要求使用标准化厂房的,租金(标准按当地市场行情议定)给予“前三年免收后两年减半”的扶持政策;对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并按规划要求自建厂房的,给予总投资额5%-10%的基础设施建设补助(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议定具体补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总投资额的10%),并确保水、电、路、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到达其规划红线边沿。

(三)入驻台湾产业园区的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涉农企业,其自行经营的基地部分涉及有土地流转的,由市、县两级按1︰1比例共同承担前三年流转费补助,并围绕其基地积极申报争取水利、国土、财政、农业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帮助其完善基地建设;对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带动辐射区内农户发展的,积极帮助争取种苗、种禽、退耕还林(草)、扶贫等相关政策性补助支持。

(四)对新建温室和科技大棚等农业产业设施的给予不超过40%的扶持;对水、电、路、平场项目资金给予支持;对基地购买的种子、种苗、肥料等给予补助;对台资企业购买农机具的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

(五)凡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实施的全产业链项目,县政府成立由县领导挂帅的专班工作小组全程跟踪服务,同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相关问题,除享受本扶持办法的相关政策外,另行议定支持力度更大的扶持政策。

五、技术创新扶持政策

(一)县级科技经费优先安排支持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用于技术研发创新、相关标准制定、品牌开发包装等。

(二)对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自主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合作研发取得的科技成果和通过购买渠道取得的科技成果,列入县级科技推广计划,按科技计划扶持政策给予扶持,同时帮助企业争取上级部门的资金等扶持政策。

(三)加大对台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对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成功申请专利的,给予企业50%的专利申请费补助。

(四)支持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建立工程技术中心。对建立县级工程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补助资金,对成功申报市、省、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科技补助资金。

(五)支持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成立科技创新平台,申请科技战略联盟和科技示范基地认定。对以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为主导建立的产品研发实训基地,从县级科技资金中给予15万元的补助;对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战略联盟认定的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从县级科技资金中给予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级、市级认证为科技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六、金融扶持政策

(一)根据《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州开阳台湾产业园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5〕18号)文件精神,积极配合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高效运作首笔注资5000万元成立的“贵州开阳台湾产业园产业发展基金”,并确保通过基金运作撬动的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符合产业园发展方向的入驻台企产业发展。

(二)对入驻我县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进行评估,对发展潜力大、技术含量高、示范带动性强的项目,积极争取“贵园信贷通”等金融工具支持,帮助入园企业开展项目融资。

(三)我县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等针对台商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服务,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林权、茶果园、设备、厂房、存贷抵押等新型抵押融资方式,为台商提供良好金融服务;搭建台商与我县金融机构合作交流平台,促进我县金融机构与台资企业交流合作,为台商提供丰富、便捷、贴心的金融服务,打造优良的金融服务环境。

(四)积极协调省担保联盟、市农投集团担保公司、县内担保公司为台商企业融资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同时,鼓励台湾同胞在我县组建金融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

(五)鼓励支持在我县的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通过IPO上市,“新三板”和“四板市场”挂牌,发行企业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进行直接融资。

七、人才扶持政策

(一)对新入驻我县的台湾籍企业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每个家庭可免费提供一套不低于60平方米住房的使用权(根据其贡献度具体商定)。对在我县自2016年起持续生产经营10年以上并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可无偿取得该住房房屋使用权。

(二)对来我县参与台湾产业园区开发的台湾杰出农民、产销班负责人和退休农技人员,在我县从事技术推广和培训的,由我县农业部门给予适当补贴;在我县工作一年以上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取得明显工作效果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三)台湾产业园区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政策参与社会化职称评定或按民营企业职称评定政策进行职称评定,各企业在聘用技术和管理人员时,优先聘用台湾籍人才。

(四)对来我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台湾籍人员,开通入学“绿色通道”,优先安排其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政策,高中阶段学生的学籍由县教育局协助办理。

(五)在我县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就业的台湾籍人员,可按贵阳市社会保险政策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八、合作交流扶持政策

(一)积极鼓励支持台商与本土企业开展资金、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合作,通过合作明显提高产品价值和管理水平的合资合作企业,同等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二)积极鼓励和引导本土企业加强与台商台企合作,通过合作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引导本土企业建立合理的对台人员、企业的利益分享机制。

九、服务保障扶持政策

(一)对来我县投资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台资或台商台资合资合作企业,需市级以上审批的手续,由县台产办会同台办、商促、市场监管等部门派专人帮助办理;需县级审批的手续,在县政务中心开设对台专办窗口,实行“一个窗口审批、一条龙服务”,相关证照的办理在七个工作日内限时办结。

(二)在各项手续办理时提供优先优质服务,对前来办理手续的台湾同胞实行领导负责制、首问负责制和时限办结制,对台商办理手续涉及本县工作人员有推诿拖拉、态度冷漠、故意刁难等行为的,将严肃追责。

(三)认真贯彻执行《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护台湾同胞的合法投资及合法权益,坚持制止“乱收费、乱检查、乱摊派”等行为。

十、附则

(一)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适用于国家、省、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同时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

(二)本扶持办法未列项目,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与台资或台商合资合作企业协商解决。

(三)本扶持办法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行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对工业实体经济相关优惠政策

综合

被认定的国家信息化标准企业、省级和市级信息化(“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

在评价考核合格后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企业进行环保和节能等技术改造

企业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购置款)的技改项目,在项目竣工经认定后,按项目实际投入(不含土地购置款)的2%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对将总部及地区总部迁至开阳,将开阳的分支机构改组为独立法人,具备总部经济特征经营的工业企业,自迁入之日起三年内,新增税收的县内留成部分,分别按一年100%、第二年80%和第三年50%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市场监管局)

培育优质企业

鼓励企业通过强强联合、兼并收购和控股、参股等方式做强做大。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经开区)

着力推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

对年产值过一亿元且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工业企业,在未来三年内企业承诺产值与税收能实现倍增且制定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每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5%,由县财政每年度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县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智能化升级改造、购买管理服务、加大研发投入或贷款贴息等。第三年度末,对实现倍增目标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企业三年税收增量县级分成部分的5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支持企业创建品牌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的工业质量标杆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工业品牌培育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60万元。鼓励企业制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凡企业主导制订或修订的产品标准被认定为国家标准的,给予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行业标准的,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支持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

鼓励企业主版上市,为分担上市风险,减轻上市资金压力,从股份制改造开始到上市,县财政分阶段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支持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县财政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补助;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新股或发行企业债券,并按所募集资金投资开阳工业项目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人社局)

开展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

对当年实际上交税金500万元及以上,且连续两年保持增长,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盈利工业企业负责人进行奖励,每年评选三名优秀企业家,每人奖励10万元,授予“开阳县优秀企业家”荣誉证书,连续三年获评优秀企业家的,奖励30万元,授予“开阳县明星企业家” 荣誉证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信局)

新能源产业

1.把新能源产业作为开阳县优先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县经开区规划一万亩的土地作为新能源电池和配套产业建设基地,每年安排一亿元资金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组织专家围绕新能源产业发展方向,着眼全球产业技术发展趋势,以“建链、强链、补链”方式,编制“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对符合新能源产业定位的入园企业在项目建设补助资金以及项目用地指标保障上给予优先安排。对实际到位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新能源项目在项目用地范围外、工业园区范围内提供规划可建商住的地块,可按不超过工业用地总净用地面积10%配建人才房。(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促局、县工信局、县经开区、县国土局、县住建局)

2.强化政银企合作。建立总额达20亿元的“开阳县绿色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引进或创建新能源关联企业,全力支持新能源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3.突出招大引强。鼓励企业、个人围绕新能源产业链主动走出去“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以商招商”,积极引进全国500强、国内民营500强和行业龙头企业。对引资进入开阳的企业或个人(国家公职人员除外)进行奖励,每引进一个奖励10万元。对引进总投资额达5亿元及以上,生产设备投资3亿元及以上,且带动性大的新能源产业项目,在建成达产后,县财政对项目设备购置部分予以适当配套扶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特殊项目“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商促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4.支持新能源项目的落地。凡新建或改扩建新能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优先供地且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4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至5亿元的,优先供地且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60%进行奖励,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优先供地且按实际土地成交价的100%进行奖励,奖励兑现时间为企业建成投产起1年内(“十三五”产业指导目录支持的磷煤精细化工项目和“三废”综合利用项目参照执行)。(责任单位:县国土局、县工信局、县地税局)

科技创新

1.实行税收激励措施。加大对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力度。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前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

2.完善创新体系,加快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凡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30万元补助。新认定为省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企业自主取得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1000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3.对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小巨人成长性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科技型种子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的创新型(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4.加强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建磷煤化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由县科技发展资金对其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的高素质科研团队在我县建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化平台,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开区)

5.重视人才引进。由开投集团投资建设高级人才公寓,对各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在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科技带头人,携带具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到本县辖区内创业的,均提供创业场所和住所,并在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县级财政给予个人一次性奖励5至30万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组织部、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开投集团)

6.重视高管人才。对当年工业增加值与税收增长均居全县前10名的,其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高级研发人员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由每家企业推荐,不超过10名)按照个人当年缴纳所得税县级分成部分的50%予以计算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的奖励对象累计奖励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实缴税金县级分成部分的20%。(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统计局)

营商环境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黔党发〔2016〕1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7〕25号)精神,切实降低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企业要素成本。(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2.在全县开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承诺未兑现问题梳理,列出清单,分类处理。在开投集团成立园区综合服务公司,对工业招商项目,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到底。(责任单位:县商促局、开投集团)

3.县财政局在选择存款银行单位时,要把银行对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恶意抽逃贷款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恶意抽贷、压贷行为,一经查实,县财政局转出不少于两倍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办)

4.提升政务大厅服务功能。实施办事流程再造工程,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做到同一事项同等条件无差别办理,防止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各单位在服务上做“加法”,完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预约服务、延时服务、领办代办”等服务手段,形成更加规范、科学、便捷的办事流程。(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生态局、县市场监管局)

5.大力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集中取消一批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评估、论证、鉴定、证明等材料的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一批原来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提供服务,改为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事项。调整一批既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由申请人继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的中介服务事项。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营商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办事效率。(责任单位:县政务服务中心、县法制办、县编办)

保障措施

1.建立企业帮扶机制。大力实施“百千万”工程,长期坚持“进园区、入企业、送服务”送春风行动,县级“四大家”班子成员、园区管委会班子成员都要带头与企业建立“亲”“清”关系,主动为企业服务,各成员对口不少于1家重点规上企业、1个重点建设项目、1家小微企业,宣传中央、省、市振兴实体经济政策,提振企业发展信心,切实为企业解决困难问题,助推项目建设与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县委办、县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经开区、县工信局、县工管委)

2.建立奖补资金保障。县财政统筹安排2000万元用于本意见的奖励、补助等资金需求,每年预算补充,确保本意见的奖补资金不低于限额。(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加强要素设施保障。继续加大力度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水、电、路等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构建全方位的生产要素配置体系。每年供应不少于500亩发展实体经济项目用地,重点用于重大项目、招商引资项目、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建设。支持企业扩建或改建项目所需土地征用事宜,降低企业征用土地的成本,减少企业征用土地的时间。统筹协调企业生产用水,确保水库容量保证工业用水需求。(责任单位:县经开区、开投集团、县供电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水务局)

4.加强落实监督。责任单位中排名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要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应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流程、责任科室和服务联系电话、监督电话,并公开发布。本意见奖励、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由牵头单位会同有关单位审核和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本意见所列扶持措施,在次年5月底之前兑现完毕。每半年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督办督查局等相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实时通报。(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督办督查局、县工信局、相关政府部门)

5.本意见适用对象及期限。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开阳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注册地、不改变在本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的所有工业企业及工业项目。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税局)

第三章 

政策性农业保险

(一)“水稻”保险

2017年,继续在全县范围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根据中央财政农业保险有关政策和贵州省农业保险保费调整机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继续开展“水稻”保险。各级财政承担相应保费补贴及农户缴纳保费情况如表1所示。

表1:各级财政和农户承担保费补贴比例、保费及保额情况表

单位:元、元/亩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部分

省级部分

市级部分

县级部分

农民部分

范围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水稻

600

5%

30

40%

12

30%

9

4.5%

1.35

10.5%

3.15

15%

4.5

全县

(二)“玉米”保险

2017年,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7〕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将玉米保险纳入我县2017年新增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各级财政承担相应保费补贴及农户缴纳保费情况如表2所示。

表2:各级财政和农户承担保费补贴比例、保费及保额情况表

单位:元、元/亩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部分

省级部分

市级部分

县级部分

农民部分

范围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玉米

600

5%

30

40%

12

30%

9

4.5%

1.35

10.5%

3.15

15%

4.5

全县

(三)继续推进其他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品种保险

结合我县实际,继续推进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育肥猪、商品林和公益林(含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林场)保险。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相关品种由各级财政具体负担比例、保费、保额见表3所示。

表3:各方面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单位:元、元/亩、头

品种

保额

费率

保费

中央部分

省级部分

市级部分

县级部分

农民部分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比例

保费

能繁母猪

1000

6%

60

50%

30

17%

10.2

9%

5.4

9%

5.4

15%

9

育肥猪

600

5%

30

50%

15

17%

5.1

9%

2.7

9%

2.7

15%

4.5

公益林

综合险

1250

0.24%

3

50%

1.5

30%

0.9

6%

0.18

14%

0.42

0

0

火灾险

1250

0.16%

2

50%

1

30%

0.6

6%

0.12

14%

0.28

0

0

商品林

综合险

1250

0.24%

3

30%

0.9

30%

0.9

7.5%

0.225

17.5%

0.525

15%

0.45

火灾险

1250

0.16%

2

30%

0.6

30%

0.6

7.5%

0.15

17.5%

0.35

15%

0.3

(四)保险责任

全省实行统一的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具体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地震、旱灾、病虫草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3.森林保险责任:森林保险分为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各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得对以上保险责任进行删减。

(五)投保理赔流程

1.签订合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坚持农业保险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愿自行投保,原则上也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农民集中投保,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乡(镇)为最大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投保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

2.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及时定损,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务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乡镇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果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3.争议处理。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时间进度安排

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其中,水稻保险、玉米保险承保等工作需在6月20日底前落实。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为准。

承保机构

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7〕6号)的相关规定,对2017年各经办机构承办我省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进行了区域划分,开阳县承办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开阳县地方税务局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分为免征和减征)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

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六)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所支付的工资,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2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对顶的产业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征税范围包括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乡。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不包括房屋、圈舍等设施)。

耕地占用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不包括房屋、圈舍等设施)。

第五章 

开阳县国家税务局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一)政策概述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主要政策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七条规定;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第二条规定;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

(三)享受方式:汇缴享受

(四)备案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3.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复印件。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期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主要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81号)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发》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

(三)享受方式:汇缴享受

(四)备案材料:

1.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3)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明细表》;

第六章 

开阳县水务局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的《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实行与省内企业同等价格。其它均无相关优惠政策出台。但按照水利设施建设服务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一是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争取上级或县级资金帮助解决招商引资企业的供水保障和配套设施建设,努力做好供水服务工作;二是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在权限范围和时限内及时办理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涉水专题报告的审查审批工作,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章 

开阳县对上市企业优惠政策

“一站式”政务服务

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管理后,在注册地一律实行“一窗受理”“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流程标准,并由省、市、县三级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全程无偿代办。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现场登记。对确需办理的前置、后置审批事项要在原承诺时限基础上再压缩。不得要求企业提交申报指南目录外的任何材料。

产业扶持政策

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中予以重点支持,并给予政策性资金扶持。全省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要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资金引导力度

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促进作用。在我省注册且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省有关部门要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债专项资金安排时予以重点支持,在“贵园信贷通”“贵工贷”“黔微贷”“贵农贷”“惠扶贷”等融资计划中予以重点倾斜。

专项奖励措施

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系列支持政策,对注册地在我省,且在境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奖励4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奖励350万元。以上奖励分阶段拨付,对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奖励15%,对签署保荐协议并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的奖励25%,上市后奖励剩余60%。对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并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从2017年起,省财政统筹整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支持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奖励相关资金,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共同组织实施,根据奖励标准和实际情况据实拨付,缺口由省财政追加预算解决。

金融机构奖励

证券、基金公司协助我省引入拟上市企业并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对证券、基金公司相关团队奖励30万元;证券公司辅导企业上市后,对相关团队奖励50万元。

税费支持政策

拟上市企业在我省注册,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产业项目,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纳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符合税法规定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素保障力度

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的拟上市企业,按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对土地实行点供,在园区标准厂房、办公用房安排上予以优先考虑。纳入省级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的高管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加快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13〕12号)等规定的科研、住房、教育、家属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组织保障

充分发挥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企业上市的统筹推进工作。省政府金融办要发挥好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作用,牵头推动我省拟上市企业发展,推进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各地要定期督查拟上市企业落户推进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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