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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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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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府发〔2016〕2号

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台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南山、紫兴社区服务中心,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台农业合作的意见(暂行)》(筑委〔2015〕73号)意见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贵州开阳台湾产业园发展的意见》(筑党发〔2015〕18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共开阳县委、开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与台湾农业合作的实施意见》、《开阳县对台招商引资扶持办法(暂行)》规定,鼓励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代理招商等,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原则

(一)分类奖励的原则:以招商引资项目为依据,按项目产业类别,对成功引进台资企业的公民、团体或组织给予奖励。

(二)重点奖励的原则:对引进资金量大、项目示范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成长潜力大的项目进行重点奖励。

二、奖励对象

(一)奖励对象系指为对台招商引资项目做出实质性贡献的招商引资人。招商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公务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台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按照公务员和党员干部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奖励条件

凡申请政府奖励的招商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必须是对台招商引资项目中台资企业的资金;

(三)项目在开阳县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对台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但土地整治、房地产开发、采矿、矿山建设、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四)申报项目符合要求,项目投资取得明显成效,经统一验收达到相关规定;

(五)产业类项目引进金额须在1000万元以上,引进技术先进,管理实用,经考核经济成效明显;

(六)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

四、奖励标准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奖励条件要求的招商项目,按下列标准进行奖励:

(—)第一产业、第三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总资产投资的2‰给予奖励;

(二)第二产业类项目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单个项目最高招商引资奖励不超过50万元,奖励均以人民币支付。

五、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由县财政统一安排。

六、招商引资人申报及认定

(一)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对台招商引资项目引资人,凭以下材料到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开阳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进行申报,并填写《开阳县对台招商项目引资人申报登记表》,办理引资人申报登记手续。

1.项目投资者、招商受益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或证明;

2.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引资人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引资人为单位组织的应出具法人代表签字盖章的资格证明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同一个项目一般只认定一个引资人。

(三)投资人不能同时以引资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七、奖励项目认定

(一)项目投产经营认定:项目必须达到正常的生产经营状态,有投入和产出,以有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及其它相关证明为依据进行认定。

(二)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认定:项目竣工投产经营后,引资人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由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开阳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统计等部门,对实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认定。

八、奖励申领程序

(一)按照本办法完成申报登记手续的引资人,在所引项目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要求后,由引资人到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开阳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领取《开阳县对台招商项目引资人奖励申领表》,按照表式要求如实填写相关内容,并由项目投资者及招商受益者和项目所在乡镇出具确认意见。

(二)引资人将《开阳县对台招商项目引资人奖励申领表》及下列材料一同报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开阳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1.《开阳县对台招商项目引资人申报登记表》;

2.项目批准文件(项目核准、备案材料复印件、环保评估批复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证明及项目投产经营证明(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

5.招商受益方出具的证明;

6.项目法人代表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7.引资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对台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开阳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会同县财政、国税、地税、审计、统计等部门在每年度11月底前,将符合申请条件且通过初审的项目及引资人申报材料,统一汇总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九、奖励兑现

(一)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开阳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受理申报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政府对台招商领导小组决定作出是否予以奖励的回复。对审核同意拟奖励的项目及引资人名单、奖励金额等在县内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

(二)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汇总后向县政府申报奖励资金,审批同意后报财政列入预算,县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并由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对奖励资金设立专账管理。

(三)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在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引资人兑付奖励资金。

(四)引资团队申领奖励的,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奖金的分配由引资人团队自行商议。

(五)奖励资金须由引资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在公示后六个月内末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六)引资人按本办法获取的奖金属于合法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引资人获得的奖金收入应依法纳税(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

十、奖励工作的管理

(—)县对台招商引资具体工作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开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和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负责。

(二)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除追回全部奖金外,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招商引资的有关奖励规定,要确保政府奖励的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十一、附则

(一)本办法由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开阳县台湾产业园区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行文)之日起施行。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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