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大数据篇

进入
老年模式

无障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招商引资 » 政策规划 » 投资政策
贵州省产业大招商政策摘编——大数据篇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产业类政策

大数据信息产业

政  策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支持工业领域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黔工信信发[2022]25号

措  施

(一)支持龙头企业打造智能工厂、灯塔工厂。支持工业企业按照智能制造国家标准打造数字产线、无人车间、智能工厂、灯塔工厂,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3级、4级、5级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500 万元、80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世界经济论坛“灯塔工厂”的工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中小企业普及应用数字技术。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环节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三)支持煤矿企业智能化改造。按照《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对煤矿机器人研发应用项目,以机器人购买价格的30%且不超过150万元/每台(套)进行补助;鼓励煤矿企业先行先试,对列入首批国家级智能化示范煤矿、首批省级示范智能煤矿的项目,给予每矿600万元的奖励;对其他符合《贵州省智能煤矿评定办法(暂行)》条件的智能煤矿项目,给予每矿45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通过“云使用券”补助方式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用云,对购买计算资源、储存资源、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40%;对购买数据库、物联网、软件开发等平台系统类,以及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业务应用类“云服务”的,补助比例不超过购买费用的60%;单个工业企业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五)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建设5G基础设施,打造工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工业企业打造“5G+工业互联网”典型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1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工业互联网示范区、“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的开发区,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智慧开发区建设项目申报新型工业化基金,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六)支持标准起草编制和推广应用。对牵头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参与起草编制数字化转型领域国际、国家、团体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要求》(GB/T23001-2017)升级版贯标评定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ISO27001)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GB/T36073-2018)认证并达到2级、3级、4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七)支持数字化创新平台建设。支持矿产、轻工、新材料、航天航空等产业领域建设国家级、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支持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业互联网应用推广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对获批国家级创新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给予5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数字经济融合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八)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5G网络规模化部署,对完成年度5G基站建设任务的运营商,按照实际建设并验收合格的基站数量,以每个基站0.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事后补助;鼓励各市州对本地区内的新建5G基站配套给予补助。支持建设数字丝绸之路国际数据港,对使用国际数据专用通道的企业,每年给予使用成本10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支持5G等数字技术创新应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5G基站、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用能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九)支持打造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给予牵头企业不超过国家奖补资金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数字化转型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十)通过基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省新型工业化基金、新动能产业发展基金与财政专项资金联动,对亿元以上数字化改造、技术改造同步推进的项目进行重点支持。

政  策

省财政厅 省大数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1修订版)》的通知

黔财工[2021]49号

措  施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大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新型数字设施和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大数据领域的地方法律法规、课题研究和产业监测;支持和培育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全省大数据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其他工作。专项资金采取事中事后的以奖代补、产业基金、贷款贴息、融资风险补偿、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

政  策

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上云”云使用券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黔数[2020]20号

措 施

符合条件的上云企业可随时在线申领云使用券。上云企业领用云使用券不能超过两次,初次申领云使用券的最高补贴额度为5万元,再次申领时,最高补贴额度为3万元。上云企业提交云使用券申领申请,经系统运营方审核通过,获得当年云使用券使用额度。

上云企业可在线选择云服务商提供的产品进行购买,确定是否使用云使用券,其中基础设施层云服务的最高支持比例为40%,平台系统层云服务、业务应用层云服务的最高支持比例为60%,优先向“万企融合”大行动带动的实体经济企业倾斜。购买时需阅读并确认《贵州省上云企业上云服务交易协议》。

政 策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数[2021]18号

措 施

择优对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的能力建设、创新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广等依法依规给予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市(州)对辖区内大数据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基地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

支持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及宣传推广,不断提升影响力,助推平台发展壮大。

鼓励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依托“一云一网一平台”体系,加快政企数据流通和融合应用,催生更多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业态、新监管。

鼓励大数据创新中心、大数据创新创业基地自发组织成立“大数据创新中心联盟”“大数据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联盟”,开展大数据创新创业互补性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政 策

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软件名园评估规范(试行)》的通知黔数[2021]20号

措 施

1.经评估确定的贵州省软件名园,授予“贵州省软件名园”称号,符合培育条件的列为贵州省软件名园培育园区。

2.省大数据局视年度资金预算情况给予省软件名园运营主体一定资金奖励。优先支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运营主体发行地方政府债,省级大数据基金、资金对园区运营主体、园区内企业项目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市(州)对落户在当地的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3.用好“百企引领”“万企融合”等抓手,在省级和国家级试点示范申报中,向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内企业项目给予倾斜。

4.支持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企业入选贵州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优先助推相关企业上市。

5.支持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纳入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推动公共数据向园区软件企业互联互通、共享开放。加快5G网络在园区内覆盖。支持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6.省大数据局“点对点”帮助省软件名园和培育园区开展招商引资、政策培训、供需对接、人才培养等,支持园区企业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场景应用及宣传推广。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