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阳县卫生健康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免费建立和更新居民健康档案,加强档案质量管理,重点是65岁以上老人、慢性病患者、重精患者、孕产妇、0-6岁儿童、残疾人等重点人群管理。

    (二)健康教育。免费开展健康教育服务,提供健康印刷资料、观看健康教育音像资料及健康教育宣传栏、参加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健康知识讲座,接受个体化健康教育服务等。

    (三)预防接种。免费为0—6岁儿童接种国家规定的一类疫苗。

    (四)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对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排查、收集和提供风险信息,并做好有关处理工作。

    (五)儿童健康管理。对辖区内0-6岁儿童进行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和健康问题处理。

    (六)为孕产妇免费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对每个孕产妇至少进行5次孕期指导,包括体格检查和产科检查(体重、血压、宫高、胎心、胎位等)、孕期心理、孕期营养等指导;对产妇进行产后访视(包括产后42天健康检查),了解产后恢复情况并对产后常见问题进行指导。

    (七)老年人健康管理。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和健康指导。包括健康危险因素调查、一般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腹部黑白B超项目。

    (八)慢性病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人群进行登记管理。随访包括询问病情、体格检查及提供用药、饮食运动、心理等健康指导。高血压、糖尿病患者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

    (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对发现的重精患者,按照知情同意原则,对同意管理的患者均纳入管理;在专业机构指导下,对居家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卫生院每年对患者至少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随访,在政策范围内,免费向患者提供药物治疗,并进行康复指导,同时全部进行网络管理。

    (十)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及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监督协管工作,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开展食源性疾病、计划生育及相关信息报告。

    (十一)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主要是对65岁以上老年人和0-6岁儿童进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在儿童6、12、18、24、30、36月龄时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十二)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对前来就诊的居民或患者,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筛查及推介转诊;对本辖区确诊的结核病人进行登记管理、随访、评估和规范化管理;对本辖区需要追踪的疑似肺结核病人,进行追踪登记。

    (十三)免费提供避孕药具。为本辖区育龄人群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十四)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强化健康科普工作(健康巡讲,播放公益广告),针对辖区居民重点疾病、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重点场开展健康教育,全面开展健康素养促进行动。

    二、妇幼健康服务惠民政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儿童保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2)服务内容: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免费提供;各村卫生室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2.孕产妇管理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2)服务内容:孕早期健康管理、孕中期健康管理、孕晚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免费提供;各村卫生室负责咨询、随访管理。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1-87226332

    3.免费提供避孕药具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育龄群众。

    (2)服务内容:免费提供避孕药具服务。

    (3)服务获取:由各乡镇卫生院免费提供或药具自助箱自主获取。

    (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计划怀孕夫妇。

    (2)服务内容: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其中医学检查内容有14项,包括实验室检查9项,病毒筛查4项,影像学检查1项。该服务项目由群众做到知情自愿,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服务获取: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具体提供,各村卫生室负责提供咨询和随访服务。

    2.补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1)服务对象:计划怀孕妇女。

    (2)服务内容:对辖区内计怀孕妇女免费提供口服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及相关健康咨询指导,免费发放叶酸并跟踪随访。

    (3)服务获取:计怀孕妇女在怀孕前3个月可到属地乡镇卫生院免费接受咨询和领取叶酸。

    3.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项目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孕妇。

    (2)服务内容:对辖区内居住的孕妇免费进行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服务;为全县范围内检测发现的所有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尽早提供免费、规范的综合干预服务。

    (3)服务获取:怀孕后及时到属地乡镇卫生院免费接受体检并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持《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接受产前检查时,免费获得一次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筛查检测服务;对阳性孕妇所生新生儿获得免费干预治疗。

    4.国家免费婚前医学检查

    (1)服务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至少有一方开阳县户籍且在本县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均为免费婚检对象。

    (2)服务内容:婚检机构免费为婚检对象提供婚前医学咨询和医学指导,提供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胸透、血常规、尿常规检查、乙肝表面抗原及转氨酶检查、梅毒筛查、女性阴道分泌物及滴虫、霉菌检查等医学服务;根据检查结果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3)服务获取:需要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对象可到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接受服务;可到乡镇卫生院咨询。

    5.农村妇女“两癌”筛查

    (1)服务对象:辖区内居住的35-64岁农村妇女。

    (2)服务内容:宫颈癌筛查13000和乳腺癌筛查3000

    (3)服务获取:服务对象持身份证在规定时间到乡镇卫生免费接受检查。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1-87226332

    三、疾病预防控制惠民政策

    (一)疫情期间对辖区内政府安排的公共场所免费进行卫生检测。

    (二)免费进行检验复核  履行国家监督和检测任务以及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需要而开展的卫生检测和委托性卫生防疫工作。

    (三)预防接种服务: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等儿童预防接种电子信息档案,并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

    (四)结核病防治: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确认后,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向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进行治疗;疑似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院诊断时,结核病定点医院免费提供痰涂片检查;确认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结核病定点医院免费提供3次痰涂片检查和2次X光胸片检查。

    (五)艾滋病:“四免一关怀”:为所有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对艾滋病致孤儿童免收上学费用;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活动,增加收入。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黔民发〔2013〕8号)下发《关于发放全省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我省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麻风病:辖区内麻风病人实行免费检测、诊断、治疗,对患者家属免费开展十年监测。

    (七)社区戒毒药物(美沙酮)维持治疗:对我县阿片类(主要指海洛因)成瘾吸毒人员免费进行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

    (八)到卫生院免费获取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免费参与健康知识讲座。

    (九)惊厥性癫痫患者:免费筛查和复诊,对符合条件的确诊患者提供免费治疗药品。

    (十)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对可疑患者进行免费复查,对符合条件的患者提供免费治疗药品。   

    四、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相关政策

    (一)30种大病专项救治病种

    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耐多药肺结核、脑卒中、慢病阻塞性肺气肿、艾滋病机会感染、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贵州省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五人民医院为“尘肺”定点救治医院。

    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二人民医院、贵阳市第三人民医院、贵阳市第四人民医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公共卫生救治中心为“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重性精神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

    开阳县人民医院为“白内障、艾滋病机会感染、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乳腺癌、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

    开阳县中西医结合医院为“终末期肾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脑卒中、急性心肌梗死、乳腺癌、膀胱癌、卵巢癌、肾癌、风湿性心脏病”定点救治医院。

    开阳县精神病院为“重性精神疾病”定点救治医院。

    (二)“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交住院押金,出院结算时交费。

    县域内公立定点医疗机构22家:县人民医院、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云开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硒城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紫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楠木渡镇中心卫生院、永温镇中心卫生院、花梨镇中心卫生院、龙岗镇卫生院、冯三镇卫生院、米坪乡卫生院、金中镇卫生院、双流镇卫生院、毛云乡卫生院、禾丰卫生院、龙水乡卫生院、宅吉乡卫生院、高寨乡卫生院、南江乡卫生院、南龙乡卫生院。

    (三)家庭医生签约

    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组建成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为签约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健康教育等咨询服务。

    (四)健康人群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当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及0-6岁儿童等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健康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当中的健康人群每年享受1次免费基础体检。

    (五)四类慢病人群

    1.高血压患者每年可以享受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和1次较全面的免费健康检查。健康检查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2.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每年至少4次面对面随访以及一次较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腰围、皮肤、浅表淋巴结、心脏、肺部、腹部、足背动脉等常规体格检查,并对口腔、视力、听力和运动功能等进行粗测判断。

    3.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符合要求的可以享受免费服药和信息管理;每年至少4次随访及危险性评估;每年进行1次健康体检,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等。

    4.肺结核患者符合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免费药品及部分免费辅助检查(1次胸片,4次痰涂片,1次痰培养。),服药期间由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或村医提供至少11次的面对面随访及评估。

    五、计生服务惠民政策

    (一)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1.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50元,子女在14周岁以下。

    2.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月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600元的“关爱女孩奖”,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3.对农村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子户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次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40周岁为止。

    (二)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

    2.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给予不低于70元的缴费补贴,除社保部门兑现30元缴费补贴外,计生部门人均每年40元缴费补贴。

    3.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子女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后,每月再增发基础养老金补贴200元。

    4.农村低保户中独生子女户和双女计生户贷款缴纳农村新型养老保险费的,由政府给予贷款贴息。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属低保户的,夫妻双方及子女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民政部门核准对象和金额后,随保障对象的低保金一并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兑现,所需资金由农村低保专项资金原渠道承担。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需参合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7.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50%。

    8.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所在区(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向当地民政部门提供保障对象名单,在满足当地农村五保供养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9.城镇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10.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符合申请租赁所在地保障性住房的,给予应保尽保。

    (三)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420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双方的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9720元。

    2.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对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领取节育并发症一级4800元、二级3600元、三级2400元。

    3.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及以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4.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城镇低保户独生子女家庭,其子女伤残或死亡后没有再生育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在享受国家和省特别扶助制度的基础上,对夫妇双方每年每人再给予1200元的关爱扶助金,直至身故。

    5.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二女家庭父母亡故的,给予2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1.在危房改造上给予优先优惠。

    2.对农村计生“两户”家庭子女就读学前教育的优先照顾,为经济困难家庭适度减免费用;中职学校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生中县级以下户口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享受国家助学金1500元;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平均获得国家助学金3000元。

    3.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对计生“两户”家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收任何费用。

    4.划拨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5.夫妻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计生独女户和二女户中的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五)全力助推计划生育家庭圆梦小康行动计划

    1.失独家庭在省3万元的标准上增发2万元的一次性抚慰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群众,在经过国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后,一级对象发放一次性抚慰金2万元,二级对象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三级和四级对象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元。

    3.对被高等院校录取的农村独女户和计划生育二女户家庭的考生,每人一次性奖励1000元;低保家庭考生一次性奖励6000元。

    4.对夫妇双方其中一方为身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经国家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伤残等级为1—4级家庭)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后,小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500元,初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1000元,高中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3000元,大学阶段每人每年发放助学补助5000元。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1-87229646

    六、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政策

    (一)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有子女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诊断为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可以按照规定再生育子女。

    (二)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三)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归国华侨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同胞以及涉外婚姻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1-87225602

  • 开阳县农业农村局惠企利民政策

    易地扶贫搬迁

    一、建房搬迁政策

    1.易地扶贫搬迁

    易地扶贫搬迁是指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参与,将居住在自然条件恶劣地区即“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搬迁到生存与发展条件较好地方,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一种扶贫方式。

    2.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需满足的条件:

    搬迁对象为“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同时满足下列两项基本条件。

    (1)迁出地区域条件,迁出地区域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土地贫瘠、人地矛盾突出、水资源匮乏等生产生活条件恶劣,通过就地就近帮扶促进生产或就业仍无法让农户脱贫的区域,重点是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贫困村;

    ②生态环境脆弱,属于石漠化重度或中度的地区;

    ③属于主体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或禁止开发区,或处于其他限制或不宜开发的区域;

    ④地理位置距离中心城(集)镇和县级以上交通干道偏远,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后,严重制约区域发展,并且延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成本远高于易地扶贫搬迁成本的区域;

    ⑤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易发区。

    (2)搬迁家庭个体条件。搬迁对象除居住地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外,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住房条件相对较差,愿意拆除旧房参加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②受教育程度低,或劳动能力弱,或家庭农业生产资源相对较少,靠就地就近从事农业生产仍不能有效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③生活在地震活跃带、地质灾害多发区,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且愿意通过易地扶贫搬迁避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非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按国土部门地质灾害防治途径统筹解决)。

    ④满足迁出地区域条件的50户以下、且贫困发生率在50%以上的自然村寨,进行整体搬迁。

    ⑤对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由政府根据家庭实际人口统一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也可结合民政供养服务机构进行安置。

    3.严禁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范围的情况:

    (1)严禁将财政供养人员、不符合整体搬迁的非建档立卡人口纳入搬迁对象;

    (2)严禁将工程移民、矿产资源开发引发的地质灾害移民、征地拆迁人口纳入搬迁政策补助范围;

    (3)已享受过2012-2015年扶贫生态移民政策及此前已享受过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人口,不得纳入搬迁范围;

    (4)2016年(含2016年)以后的农村危房改造户,不得纳入易地扶贫搬迁范围。

    4.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登记工作程序:

    由各县(市、区、特区)组织发改、扶贫、移民等部门和乡(镇)、村干部组成的若干工作小分队,分乡分村包片深入基层和贫困农户家庭调查了解,按照选定搬迁对象目标区域、公布搬迁条件、普查筛选搬迁对象、群众申请、入户核实、村民小组评议、村委复议公示、乡(镇)政府复核再公示、县(市、区、特区)初审、市(州)审批、省抽查确认等11个步骤进行搬迁对象识别。

    5. 旧房拆除复垦复绿政策

    搬迁对象搬迁后,其原居住地所有住房及圈舍、生产用房等所有附属设施应全部拆除并进行复垦复绿。不愿意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的农户,不能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对搬迁后拒不拆除旧房的,取消易地扶贫搬迁资格。

    6.住房建设面积控制: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严格控制易地扶贫搬迁住房建设面积,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每户住房面积根据家庭实际人口合理确定,严禁超标准建设安置房。

    7.住房建设方式及成本控制: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建设实行政府统规统建,要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房屋主体造价每平方米不得超过1500元,房屋简装修成本原则上控制在每平方米300元以内。

    8. 补助标准和奖励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标准:

    ——人均住房补助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人均奖励1.5万元,自行完成旧宅基地复垦复绿的,按人均0.3万元进行补贴;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人均2万元。

    (2)同步搬迁人口补助标准:

    ——人均住房补助1.2万元;

    ——签订搬迁及旧房拆除协议并按期拆除旧房的,人均奖励1.5万元,自行完成旧宅基地复垦复绿的,按人均0.3万元进行补贴;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人均2万元。

    9.住房补助和奖励资金兑现方式:

    易地扶贫搬迁住房补助、旧房拆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安置住房。住房补助、旧房拆除奖励节余资金首先用于住房简单装修,在此基础上仍有结余的,用于搬迁群众后续产业发展,不得向搬迁群众发放现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补助由政府统筹用于建设集中安置点内部的水、电、路、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能发给搬迁对象。对搬迁户自行拆除旧房、完成旧宅基地复垦复绿的,给予搬迁户人均0.3万元的复垦复绿补贴。

    二、后续扶持政策

    10.搬迁后原有土地处理办法

    农户搬迁后,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

    11.户籍迁移政策:

    本着自愿原则,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暂时未迁移户籍的,对县内安置的办理“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纳入当地居民管理,享有同等基本公共服务。

    12. 社会保障政策:

    按照群众自愿选择的原则,做好各类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搬迁群众迁入城镇居住后,可自愿参加安置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和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落户或办理居住证、“易地扶贫搬迁市民证”的搬迁群众,只要符合政策条件的,都可按安置地标准纳入城市低保。

    13.公共教育服务政策:

    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或者通过新建、改扩建教育项目,确保教育学位能够满足搬迁群众子女就学需求。

    14.公共医疗卫生服务政策:

    合理配套建设安置点医疗机构,按标准配置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

    15.社区综合服务政策:

    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打造便民利民服务工程,为搬迁群众提供户籍管理、就业、就学、就医、社保、法律咨询等各类公共服务。

    16.搬迁劳动力培训政策:

    统筹各相关部门培训资源,对搬迁劳动力开展针对性全员培训,不断提升就业技能。

    17.就业扶持政策:

    拓宽就业渠道,大力推进和精准落实搬迁劳动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围绕当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挖掘就业岗位,促进搬迁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巩固外出务工人员稳定就业;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搬迁劳动力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办扶贫车间和就业扶贫基地,开发弹性工作制就业岗位,重点促进留守妇女和老年人居家就业;统筹开发保洁保绿、治安协管、护河护路、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各类公益性岗位,多渠道多层次优先落实困难人员就业。

    18.产业扶持政策:

    鼓励安置点利用现有资源,组建建筑施工队、家政服务、保洁、物业管理公司等,增强社区自我发展能力。引进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和经营主体,尽可能为安置点配套建设有市场前景的产业项目。建立完善产业和搬迁群众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搬迁群众从产业发展中获得稳定收益。

    19.迁出地资源开发利用政策:

    稳步推进搬迁户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用好用足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对搬迁户宅基地复垦复绿的土地计入承包面积给予确权登记。引导土地有序流转,对整体搬迁的自然村寨,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统一流转和开发,一时难以流转的由县级平台公司统一收储和开发;对零星搬迁户的承包地,鼓励群众自行流转,或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社统筹流转开发;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纳入退耕还林政策优先实施。对确权颁证的搬迁户林地,按照相关政策享受的公益林补助、抵押担保、林业增值收益等政策要继续予以保障;鼓励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流转林地,发展林下经济,增加搬迁群众收入。

    20.公共文化服务政策:

    在安置点规划和建设配套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为搬迁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结合中华传统节日、重要节假日、少数民族特色节日等节庆活动,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开展感恩教育、普法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等教育活动,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创建文明社区,培育市民意识,引导搬迁群众逐步由乡村居民向城镇市民转变,更快更好地融入现代城市生活。

    21.社区治理政策要求:

    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安置点安置人口在1万人以下、1000人及以上的,可结合实际设立1个或多个社区居委会,由所在乡镇(街道)进行管理。建立健全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进安置社区民主决策制度建设,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合理设置警务室,县域内安置的,警力人员编制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内部统筹调剂解决。

    22.基层党建政策要求:

    设立社区居委会或居民小组的,及时成立党支部或党小组,由所在乡镇进行管理配强干部队伍,社区党支部书记可以选派正式千部担任,或从社区居民中选举产生。加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努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水库移民

    一、大中型水库移民学历教育补贴

    补助对象: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含登记到户到人“六小项目”扶持人口),考取并就读一本、二本、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学历教育每人只补贴一次。

    补助标准:

    1. 考取并就读一本、二本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

    2. 考取并就读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参加中职教育,符合条件的,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

    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职业教育培训

    补助对象: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含登记到户到人“六小项目”扶持人口), 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或认可资格证书的。

    补助标准:按培训缴费发票金额的45%补贴。

    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大中型水库移民购置农机具补贴

    补助对象:已享受购置农机具补贴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户(含登记到户到人“六小项目”移民户)。

    补助标准:在农机部门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金额给予10%的附加补贴。未获得农机部门补贴的,不给予本附加补贴。

    执行时间: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直补资金

    扶持对象: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人口。

    扶持标准:600元/年·人。

    扶持年限:

    1.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

    2.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扶持对象:支持库区及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以及水库移民的其它遗留问题。

    扶持方式:项目扶持。

    农机购置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根据省、市方案要求,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4个大类36个小类 87个品目(详见附件1)纳入全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范围内机具实行敞开补贴,优先保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高效植保、节水灌溉、高效施肥、秸秆还田离田、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求。

    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不得使用纸质打印、不干胶粘贴等临时铭牌。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为全县16个乡(镇)硒城街道办、云开街道办、紫兴街道办。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我县县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贵州省农业委员会网站上公布的《贵州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

    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实施年度内,以户为单位申报,原则上每户年度内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因产业发展需要,补贴申请超过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中补贴金额上限的,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设置申请条件并决定是否办理补贴。

    三、操作流程

    (一)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1.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经销企业(含进行直销的生产企业)必须向购机者提供购机发票,并对机具及其发票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购机发票上须注明购机者姓名及所购机具名称、型号、数量、销售价格、出厂编号、发动机号(无动力的机具免填)、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补贴对象购置多种机具时,每张发票只能体现同一生产企业同一型号的机具信息。

    2.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主到县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并提供申请资料。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严禁以任何方式授予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进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办理补贴申请的具体操作权限,严禁补贴机具产销企业代替购机者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办理补贴申请手续,产销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其法人代表不能自销自购申请补贴,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能以组织和法人代表个人名义同时申请补贴。不得以其他政策限制补贴对象申请补贴。

    县政务大厅农业局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购机者现场申请先后顺序受理,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通过贵州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系统)录入购机者申请信息,形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由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再受理补贴申请。安装类、设施类和县域内首次申请补贴的机具,实行先核验、后受理的办理方式,要先逐台核验,待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再受理补贴申请。

    3.核验公示。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后,县农业部门应在2个月内完成申请资料形式审查、核验补贴机具、公示补贴对象、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等,并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按批次提交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1个月内完成核验补贴机具、兑付补贴资金。

    受理申请后,县农业部门通过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网络)或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张贴公示拟补贴对象,公示期限7天。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补贴系统按批次生成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明细表,并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纸质资料(包括身份证及发票复印件、申请表、明细表等)。

    若资料审核有疑问、公示有异议、抽查核验发现疑点或上级通知暂停的,根据调查结果终止办理补贴或顺延实施期限。

    4.资金兑付。县农业、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县农业部门提供补贴资金结算资料给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兑付给购机者,并通过补贴系统同步点击确认结算。

    (二)退货操作流程

    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应予以退货。

    1.申请。购机者向县农业部门提交退货申请书和购机发票(经销商须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

    2.核实。由县农业、财政部门核实补贴资金兑付情况。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尚未送县财政部门的,由县农业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未送补贴资金结算材料”意见并加盖公章。补贴资金结算材料已送县财政部门的,则由县财政部门根据补贴资金兑付和退款情况,在发票上签署“尚未兑付补贴资金”或“已退回补贴资金”意见并加盖公章。

    3.退货操作。根据核实情况,对尚未兑付补贴资金的,由县农业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进行退货操作;对已经兑付补贴资金的,购机者已按照县财政部门资金渠道返还已领取的补贴资金的,由县农业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上报省、市农委进行备案。


    农业保险

    一、中央政策性保险

    保险品种:水稻、玉米、小麦、油菜、马铃薯、奶牛、能繁母猪、育肥猪、作物制种(水稻、玉米、小麦)。

    保费保额:

    1.水稻保额600元/亩,保费30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玉米保额600元/亩,保费30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2.小麦保额480元/亩,保费12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3.油菜保额500元/亩,保费20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4.马铃薯保额580元/亩,保费20.3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5.奶牛保额8000元/头,保费480元/头,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7%,市级承担9%,县级承担9%,农户承担15%;

    6.能繁母猪保额1500元/头,保费75元/头,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7%,市级承担9%,县级承担9%,农户承担15%;

    7.育肥猪保额800元/头,保费32元/头,中央承担50%,省级承担17%,市级承担9%,县级承担9%,农户承担15%;

    8.作物制种(水稻、玉米)保额600元/亩,保费30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9.作物制种(小麦)保额500元/亩,保费15元/亩,中央承担40%,省级承担30%,市级承担4.5%,县级承担10.5%,农户承担15%。

    二、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一)省级政策性保险

    保险品种:肉鸡保险、蛋鸡保险。

    参保对象:肉(蛋)鸡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

    保额保费:

    1.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肉鸡保额为25元/只,保费为0.5元/只;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肉鸡保额为40元/只,保费为1元/只。

    2.蛋鸡保额为40元/只,保费为1元/只,一般养殖户和建档立卡贫困养殖户肉(蛋)鸡保费省级承担70%,市、县级承担10%,自缴10%;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肉(蛋)鸡保费省级承担50%,市、县级承担10%,自缴30%。

    (二)中央财政奖补试点保险

    保险品种:茶叶保险、蔬菜保险

    参保对象:我县区域内集中连片种植茶叶、蔬菜的企业、农户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保额保费:茶叶、蔬菜保额为1200元/亩,一般种植户、企业及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险费率为5%,建档立卡贫困户费率下降20%。建档立卡贫困户茶叶保险保费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自缴10%;其余经营主体主体茶叶保险保费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40%,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自缴20%。建档立卡贫困户蔬菜保险保费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55%,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自缴5%;其余经营主体主体蔬菜保险保费中央承担30%,省级承担40%,市级承担5%,县级承担5%,自缴20%。

    (三)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

    保险品种:果树、油茶、中药材、高粱、鸡蛋价格、生猪价格。

    保额保费:

    1.果树幼苗保额为500元/亩、初果保额为1500元/亩、盛果保额为20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2.油茶保额为8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3.中药材保额为20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4.高粱保额为800元/亩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5.鸡蛋价格保额为7.4元/公斤,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6.生猪价格保额为1410元/头,保险费率为5%,保险保费省级承担50%,市级承担20%,县级承担10%,经营主体自缴20%。


    现行养殖业政策性农业保险

    政策内容:

    育肥猪、家禽死亡赔偿。

    政策对象:

    生猪:全县的育肥猪养殖场(户);

    家禽:全县的家禽养殖场(场)户。

    政策要求:

    对死亡的育肥猪或者家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政策条件:

    育肥猪存栏量不做要求,购买保险的育肥猪,每头体重须达到20kg以上;

    家禽散养户每批次存栏200羽以上,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每批次存栏2000羽以上,参保对象应将其饲养的肉(蛋)鸡全部投保。

    购买标准:

    生猪:1头育肥猪总保费32元,农户交4.8元,国家财政补交27.2元。

    家禽:散养户肉(蛋)鸡保费为1元/羽,散养户每羽承担10%保费,国家各级财政承担90%保费;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肉鸡保费为0.5元/羽、蛋鸡保费1元/羽,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承担30%保费,国家各级财政承担70%保费。

    理赔条件:

    育肥猪:死亡1头,理赔1头 ,死亡的育肥猪体长1m以上;

    家  禽:24小时之内,死亡数量占总存栏量的5%以上。

    理赔标准:

    育肥猪按照800元/头的标准赔偿(如达不到1m,按实际长度× 800元进行理赔);

    家禽:养殖企业和专业农民合作社饲养的肉鸡每羽保额25元,蛋鸡每羽40元;一般散养户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饲养的蛋(肉)鸡每羽保额40元。

    赔偿方式:

    由经办机构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支付给农户。

    理赔程序:

    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核查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无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

    争议处理:

    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或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肉鸡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2.鸡蛋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3.生猪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肉鸡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1.参保对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肉鸡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

    2.参保条件

    2.1参保品种:80天出栏肉鸡和120天以上优质肉鸡。

    2.2①年出栏量10000羽以上(含10000羽);②投保标的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符合相关标准;③投保符合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有详细记录,并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2.3年出栏量根据养殖场的圈舍面积来确定,饲养密度最高不超过12羽/平方,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数据为准。投保数量分摊原则:优质肉鸡按12个批次将年出栏量进行平均分配,每批次出栏时间和出栏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价格计算

    3.1保险费率:5%

    3.2保险价格:80天出栏肉鸡为9.6元/公斤;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为14元/公斤。

    3.3约定出栏重量:80天出栏肉鸡为2.5公斤/羽;120天以上优质肉鸡3.5公斤/羽。

    3.4保险金额:80天出栏肉鸡为24元;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为49元。

    ①保险金额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单位保险金额=保险价格(元/公斤)×约定肉鸡出栏重量(公斤/羽)

    总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险数量(羽)

    ②保险数量在投保时确定,为保单上载明的年出栏量。

    3.5保费:80天出栏肉鸡保费1.2元/羽,120天以上优质肉鸡保费2.45元/羽。

    4.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肉鸡价格保险属于省级政策性家禽保险,各级财政、投保

    人承担比例如下:

    4.1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承担30%。

    4.2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省级财政承担70%,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一般养殖户、建档立卡养殖户承担10%。

    5.出栏均价依据及计算方式

    出栏均价根据贵阳市农业农村局官方网站(http://nync.guiyang.gov.cn/)发布的价格数据计算,保险公司按照每半月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出栏均价。

    6.赔付方式、理赔流程及赔偿金额计算

    6.1赔付方式:在结算期内的出栏均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肉鸡价格保险的结算期为1个月。保险肉鸡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批改手续。保险索赔权随保险肉鸡的所有权转移。

    6.2理赔流程:价格发布─价格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报案─自动核定损失─计算赔款─赔款转账支付到投保人银行账户赔偿金额计算:

    6.3结算期赔偿金额=(保险价格-出栏均价)×约定出栏重量,除另有约定外,每个结算期的保险数量=年出栏量÷出栏批次

    6.4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7.未尽事宜,由区县农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完善。

    8.此前市级相关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执行至新的方案出台之日止。

    9.本方案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鸡蛋价格保险方案(试行)

    1.参保对象:在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蛋鸡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

    2.参保条件:从事蛋鸡养殖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养殖户均可投保本保险①蛋鸡的月平均存栏量10000只以上;②蛋鸡饲养密度符合相关标准;③投保标的符合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有详细记录,并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

    2.1根据鸡蛋的年产量按年度投保,鸡蛋年产量根据养殖场的圈舍面积、蛋鸡年存量来确定,一只蛋鸡的最高产量不超过17公斤。具体以保险单载明数据为准。承保数量分摊原则:投保时,约定按照12个批次将承保数量平均分布到保险期限内的12个月。每批次出栏时间和出栏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3.保险价格、保险金额及费率

    3.1鸡蛋保险价格:7.4元/公斤

    3.2保险金额:每公斤保险金额 =7.4元

    3.3保险产量在投保时确定,为保单上载明的年产量;

    3.4保险费率及保费:保险费率5%,每公斤保险费为0.37元。

    4.保险保费承担比例

    鸡蛋价格保险属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承担50%、市财政承担20%、县财政承担10%、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户承担20%。

    5.鸡蛋均价依据及计算方式

    鸡蛋均价以农业农村部(http://www.moa.gov.cn/)发布的主产省份鸡蛋平均价格在结算期内的均价为依据,该价格农业部每周发布,保险公司按照每周的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鸡蛋均价。

    6.赔付方式、流程及赔偿金额计算

    6.1赔付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当结算期内的均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鸡蛋的结算期为1个月。蛋鸡转让或调离约定的饲养地点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应批改手续。保险索赔权随蛋鸡及保险鸡蛋的所有权转移;

    6.2理赔流程:价格发布─价格录入系统─系统自动报案─自动核定损失─计算赔款─赔款转账支付到投保人银行账户;

    6.3赔偿金额计算

    鸡蛋均价以农业部(http://www.moa.gov.cn/)发布的主产省份鸡蛋价格为依据,该价格农业部每周发布,保险公司按照每周的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当月的鸡蛋均价。

    对应结算期赔偿金额=(保险价格-鸡蛋均价)×对应结算期保险数量(公斤)。

    6.4保险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上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取签单次月1日为保单的保险起期。

    7.未尽事宜,由区县农业部门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完善。

    8.此前市级相关方案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执行至新的方案出台之日止。

    9.本方案由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 开阳县民政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城乡低保

    1.申请:凡持有本地区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情况、成员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

    3.民主评困:村(居)委会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拟上报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家庭,对申请人家庭和“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

    4.审核审查:乡镇、街道对以上操作程序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召开城乡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民政局。

    5.审批:县民政局对以上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召开会议审批,作出审批决定。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5天以上。

    6.城乡低保标准:2021年城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365元。城乡低保保障金的发放实行补差制,按月发放。

    二、临时救助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不适合临时救助。

    (一)临时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以及非本县户籍或未持有居住证但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住所、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房屋产权证或租房合同为准),具有相对固定工作(以《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为准)持续6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家庭或个人。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主体无赔偿能力且家庭自身难以承担相关费用,导致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及医疗救助补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

    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境内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支出超出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50%以上)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6.因其他临时性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民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二)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审批

    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居住地所在街道或乡(镇)申请提交书面申请和诚信申报承诺,街道、乡(镇)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并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经初审无异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签署审批意见。临时救助金额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县民政部门委托乡镇审批,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救助金额在1500元以上(不含1500元)的,由乡镇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审批。所有申报材料均须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三)小额临时救助标准

    救助具体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经济状况、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困难期限和当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参照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原则上保障救助家庭对象1个月至6个月的基本生活,保障个人对象从发生特殊困难至获得家庭支持前期间的基本生活,同一家庭(或个人)以同一事由只能给予一次临时救助。

    三、特困供养

    (一)特困供养对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4.县级以上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的私有财产和土地承包经营等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其以放弃以上权利作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条件。

    (二)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1.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街道)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天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审批。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3.(市、县)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同时建立“一人一档”个人档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三)救助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两部分构成,实行城乡统一、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统一。

    基本生活标准应当满足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所需,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160%确定,并根据城市低保标准的增长幅度适时调整提高。

    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全自理标准每月按照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半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全护理标准每月按不低于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100%确定。

    四、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一)、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对象

    指具有我县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公民。父母双亡的由医院、公安部门或法院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弃婴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高中(含职业高中)或大专的孤儿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所在院校出具证明。

    (二)申请、审核、审批流程

    社会散居孤儿由孤儿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和孤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将孤儿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管理系统,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认真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孤儿,从县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三)所需提供的材料

    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散居孤儿信息登记审核表》;孤儿或监护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与孤儿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父母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孤儿户口簿或身份证复印件;孤儿近期免冠小二寸照片3张;监护人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孤儿银行存折账号复印件;学校就读证明(18岁以上)等其他相关资料。

    (四)孤儿基本生活标准

     2021年社会散居孤儿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

    五、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其中:

    1、重残:指持有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的残疾证。

    2、重病:指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相关病种,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等文件规定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

    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由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相关情况由乡镇、街道负责出具查验结论。

    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6、失踪: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二)申办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申请,要主动帮助其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材料进行核验,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查验。乡镇、街道受理申请后,应及时采取部门信息比对方式对申请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查验,并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不能进行部门信息比对的,可通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补充必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进行再次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县级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和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急需保障,但又无法及时提供证明材料的儿童,可先通过临时救助等方式予以保障,待完善相关材料后再纳入保障范围。

    5.终止。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其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当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县级民政部门,确保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具体终止情形包括: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从其18周岁生日的次月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继续在校就读的参照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相关规定执行。

    (2)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

    (3)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恢复人身自由等情形的。

    (4)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5)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户籍迁出现居住县辖区,迁出地县级民政部门从次月停止发放,出具身份认定材料后转为迁入地县级民政部门发放,并做好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相关衔接工作。

    (6)其他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

    (三)保障内容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确定发放方式,按照财政“一卡通”相关要求执行。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但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补贴标准的实行差额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保或特困救助待遇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进行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六、惠民殡葬

    (一)惠民殡葬享受范围:凡贵阳市户籍和持有贵阳市辖区有效居住证的亡故居民以及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无名遗体。

    (二)惠民殡葬减免项目及金额:免费提供殡仪范围项目及金额

    1.人工抬运   100元/次(不含非正常死亡的遗体抬运) 

    2.车辆接运   430元/具(普通灵车接运,不含送灰)             

    3.单间停放   40元/次

    4.遗体火化   320元/具或680元/具(含捡骨灰和骨灰袋1个)

    5.骨灰寄存   72元(普通格位寄存一年内,费用由殡仪馆承担)

    免费项目:政府已为每具遗体火化支付给殡仪馆车辆接运、人工抬运、单间停放、遗体火化费用。如需选择其它收费项目的,一律按殡仪馆在物价部门所报备标准进行收费。

    自费项目:逝者骨灰须用殡仪服务车辆运送的,按200元/具收取;如需遗体接运配套服务费(哀乐费)的,在取得逝者家属同意后,按80元/次收取。

    殡仪馆殡仪收费服务项目:殡仪馆必须向逝者家属介绍清楚殡仪服务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在取得逝者家属同意后方可开展服务,不得诱导、捆绑和强制消费,殡仪馆必须为殡仪服务收费所有项目向逝者家属列出项目清单和开具发票或收据。

    楠木渡镇、冯三镇、龙岗镇、花梨镇、高寨乡5台殡仪服务车辆的送灰费和遗体接运配套服务费(哀乐费)由逝者家属直接付给殡仪服务车辆驾驶员,殡仪馆不得代收。

    逝者家属选择豪华灵车的,不享受“车辆接运430元/具”的惠民免费服务;逝者家属选择遗体火化炉型低于680元的不补差额,据实付给殡仪单位,不补给家属;超出惠民服务标准,选择其它个性化服务项目所产生的费用由逝者家属自行承担。

    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政策依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申请人向流浪乞讨救助站提出救助申请或救助来站,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及相关情况。

    收到申请后,救助站对流浪乞讨者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救助站给予书面回复。

    对救助离站、救助期满或自愿放弃救助的人员,按规定办理离站手续。

    八、高龄补贴

    对象:开阳县户籍、年满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申请:凭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三份、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如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办理申请,需提供本人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份)。

    审核:村(居)委会收到申请后,经过审查核实评议后,在辖区内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评议。无异议后将材料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社区)。乡(镇、社区)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登记和造册,并录入个人信息,审核无误后,报县老龄办。

    审批:县老龄办收到乡(镇、社区)上报材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

    标准:80-8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60元,90-99周岁老人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九、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

    3.各项管理制度

    4.理事会会议纪要

    5.从业人员名单

    6.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7.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证复印件或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至少一年。)

    8.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9.验资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时的开办资金,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金额必须达到该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最低限额)。

    10.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消防安全合格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养老类的必须取得消防安全合格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十、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资料

    1.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印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验资报告》(注册资金来源单位或个人的出资证明);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加盖单位人事章,并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公安部门出具的法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8.会员名单: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政治身份、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

    9.秘书长专职承诺书(承诺在社会团体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不再担任其他社会职务,本人签字,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0.注册资金捐资承诺书

    11.各项管理制度。

  • 开阳县自然资源局惠企利民政策

    林业惠民政策

    (一)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到期面积森林抚育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每年20元/亩。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021年,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10元/亩,集体和个人所有国家级公益林补助标准为16元/亩,其中每亩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因此兑现给集体和个人每亩15.75元。

    (四)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2021年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16元/亩,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的比例分级匹配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与经营管理者。

    (五)森林保险

    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和公益林。公益林保费补贴中央50%、省级30%、市级6%、县级14%;商品林保费补贴中央30%、省级30%、市级7.5%、县级17.5%、农户15%。当遇受灾后,按1250元/亩进行补偿。

    (六)天然林保护

    管护范围:全县国有林、地方公益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补助对象:护林员。补助标准:6元/亩(国有林),3元/亩(地方公益林),10.33元/亩(天然商品林停伐)。

    (七)抚育补贴(林业)

    补贴对象: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补贴标准: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其中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八)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

    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九)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 开阳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一)少数民族考生加分项目实行分区域加分

    1.一类区域: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花溪区、乌当区、白云区、观山湖区,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

    2.二类区域:贵阳市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遵义市赤水市、播州区、仁怀市、绥阳县、桐梓县、习水县、湄潭县、凤冈县、余庆县、正安县,六盘水市钟山区、水城区、六枝特区、盘州市,安顺市平坝区、普定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黔南州都匀市,黔西南州兴义市,贵安新区,毕节市、铜仁市所辖非民族自治县;

    3.三类区域: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所辖除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外的其他县(市),民族自治县。

    (二)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分值逐步降低

    1.2022-2023年,一类区域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5分;2024年起,该区域取消该项目加分。

    2.2022-2023年,二类区域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0分;2024-2025年,该区域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5分;2026年起,该区域取消该项目加分。

    3.2022-2023年,三类区域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5分;2024-2025年,该区域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10分;2026年起,该区域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符合“三统一”条件的,加5分。

    (三)少数民族考生不符合“三统一”条件的,考生高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都在我省加分区域的,按照考生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三者中少数民族加分项目最低分值加分;考生高中阶段户籍地、学籍地和实际就读地之一不在我省加分区域的,不享受少数民族加分项目加分。

    (四)申报少数民族加分项目的考生,考生户籍应在我省,且其民族成份应与其父亲或母亲一致。

    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条件及办理程序

    (一)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条件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至满二十周岁之日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的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族工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和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与变更民族成份相关的证明材料,填写《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县级民族工作部门经过初步审查,在县级政府网站或当地媒体公示,将《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与变更民族成份相关的证明材料上报贵阳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

    3.市民族工作部门审核合格后,将《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与变更民族成份相关的证明材料一起上报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

    4.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逐级反馈《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由县级民族工作部门通知申请人。

    5.申请人持省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批的《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

    三、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国家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为:一是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二是中央财政继续对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贴息贷款规模每年10亿元,利息补贴仍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三是中央财政每年安排适量补助资金,用于扶持边销茶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四是继续对边销茶生产销售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此外,经批准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和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以下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也可享受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由中央财政贴息。

    上述政策均由县级民族、财政、人行等部门指导落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民贸民品优惠政策推动民族地区加快产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3号)、《贵州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实施细则》(黔财综〔2013〕45号)、《关于民贸民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拨付相关事宜的通知》(黔财金〔2013〕7号)、《贵州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黔财企〔2013〕44号)等文件执行。

  • 开阳县财政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事一议惠民政策:一事一议项目由政府奖补物资,群众投工投劳,土地不赔偿,项目建设依托项目所在地村支两委实施,建设内容含通组路、串户路、三改三治、文体活动设施、便民设施、污水处理、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垃圾收集处理、照明设施。

  • 开阳县住建局惠企利民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

    1.保障对象:我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参加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在我县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县内进城务工人员及我县城内连续居住1年以上家庭。

    2.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赁补贴、实物轮候。

    3.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租赁补贴根据开阳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发放。

    4.申请方式:开阳县户籍人员按照户籍所在地原则,外县人员以居住地原则,由申请人在相应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申请。

    农村危房改造

    1.改造对象:根据《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和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年)》文件规定的2017年-2019年全省4类重点对象。

    2.补助标准:一级危房户均补助3.5万元,二级危房户均补助1.5万元,三级危房户均补助1万元。

  • 开阳县司法局惠企利民政策

    1、申请对象

    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

    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刑事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或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其他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法律援助的形式

    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案件的辩护及其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办理公证证明;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4、援助流程

    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证据材料、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二、公证惠民措施

    1、1万元以下继承公证,无需全部继承人到场

    对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涉农补贴、住房公积金、证券基金等遗产价值累计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的简易公证程序,可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持继承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即可办理,无需全部继承人到场。

    2、为老孕残人员提供优先服务

    为老年人(70岁以上)、孕妇、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出证等。对老、孕、残当事人因身体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的,开阳县公证处派公证员提供上门服务。

  • 开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

    年满16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共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按年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为163元(中央财政补贴88元,省级财政3.5元,市35.5、县各补贴36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另外,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发10元(市县各5元)。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且年平均缴费档次达到500元及以上的,还可按下列标准增发基础养老金:1.年平均缴费在500元至900元的,每月增发20元;2.年平均缴费档次在900元以上但不超过1500元的,每月增发40元;3.年平均缴费档次在1500元以上的,每月增发60元。

    被征地农民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从其年满16周岁起至征地时的实际年龄按两年折算一年确定补缴年限,折算后的补缴年限最长为15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已经缴纳保险的重复的年份应当扣除,已经领取的人不能再补缴。由个人选择其中一档乘以折算后的补缴年限计算个人应缴费总额,根据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一次性缴清补缴费用。

    二、职业培训政策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1、贫困家庭子女;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5、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6、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

    三、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资金拨付给培训机构,享受培训的人员免费参加培训,一般技能培训100元/天/人,家政、护工培训110元/天/人,驾驶培训1890元/人,创业培训120元/天/人,网创培训200元/天/人。培训后初次就业率30%以上、培训合格率80%以上的,拨付50%培训补贴,3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实现就业人数据实拨付剩余50%培训补贴(不包含驾驶培训)。

    四、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政策

    补贴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区域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补贴程序

    开阳县按照企业自行申报、县人社局初审、市人社局复审、公示、拨款等。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不超过上年度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返还对象(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区域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返还程序

    开阳县按照企业自行申报、县人社局初审、复审、市人社局公示、企业打印拨款申请待县社保中心拨款。

    返还标准

    返还标准为不超过上年度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七、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部分摘取)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报缴费

    用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后,应当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费,填报工伤保险缴费申报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缴费人员花名册;

    (二)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

    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确定的缴费费率标准,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

    单位职工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申请工伤认定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由用人单位、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填写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和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职工居民身份证;

    (五)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自主创业奖励政策

    一、自主创业补贴申领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二、自主创业补贴申领条件

    1.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

    2.自主创业并吸纳1人(含1人)以上就业;

    3.已成功申领过自主创业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每名申领人员只能申领一次自主创业补贴。

    三、自主创业补贴的拨付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自主创业补贴。

    四、自主创业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领

    申领自主创业补贴的人员,可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人需提供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外,还需按照以下类别提供相关材料:

    (1)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

    (3)农民工: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口簿未体现是“农业”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

    (4)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证件遗失,须提供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与劳动者订立的一年期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近1个月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

    5.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6.申领人1寸免冠照片。

    四、申报受理

    自主创业奖励申报由创业项目管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所辖创业服务机构受理。

    九、场租补贴政策

    一、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对象

    在本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

    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条件

    1.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

    2.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

    3.已成功申领过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不能重复享受,每名申领人员只能申领一次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三、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拨付标准及期限

    1.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月5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2.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

    3.创业场所租赁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领程序

    (一)申领

    申领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的人员,可到创业所在地的社区服务中心(乡镇人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贵阳市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1),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领人需提供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外,还需按照以下类别提供相关材料:

    (1)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标注为“就业困难人员”。

    (3)农民工: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口簿未体现是“农业”户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开具的农民身份证明。

    (4)复员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证或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若证件遗失,须提供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需提供租赁方开具的未享受租赁费用减免证明;

    5.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6.申领人1寸免冠照片。

    四、申报受理

    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申报由创业项目管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所辖创业服务机构受理。

    十、农民返乡创业奖励政策

    申领对象

    本县农业户籍外出务工后返乡创业的农民工。

    申领条件

    1、申领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的人员须在年满16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下、男60周岁以下,2000年后曾离乡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返乡农业户籍人员,并持有区(县、市)或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的外出务工证明;

    2、有明确的创业项目且正在实施,经村委会核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据自筹资金的证明材料。

    补贴标准

    对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按每项目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返乡创业补贴。原已享受自主创业奖励资金的,不再享受农民返乡创业帮扶资金。

    申报受理

    申领返乡创业帮扶资金由创业项目管辖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所辖创业服务机构受理。

    十一、创业培训政策

    创业培训模式

    SIYB项目是国际劳工组织针对微小企业量身订做的培训课程,专门培养潜在和现有的小企业创办者,使他们有能力创办切实可行的企业,提高现有企业的生命力和盈利能力。SIYB培训包括《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四个培训模块。

    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均可享受创业补贴培训政策。

    GYB、SYB培训已纳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IYB、EYB培训为有偿培训。

    创业培训报名须知:

    凭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户口簿》(户籍证明原件)或《居住证》、与本人身份相关的证件、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填写《创业培训申请表》。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或由人社部门统一推荐到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参加学习。

    十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创业政策

    对我县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人员自主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经认定可一次性领取其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创业期间未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继续享受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直至期满。

    十三、公益性岗位补贴政策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就业困难人员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十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一)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个人)

    贫困劳动力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区(市、县)以外省内就业的、输出到户籍所在省以外就业的,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60周

    岁、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补贴标准。县外省内就业每人500元,省外就业每人1000元。

    (3)补贴方式。采取先输后补(即先输出就业后进行补贴)的方式进行补贴。贫困劳动力输出到外地,并实现稳定就业,提供《贵阳市贫困劳动力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乡镇人社中心(社区社会事务部)对接扶贫部门进行人员身份鉴定)、6个月以上(含6个月)收入证明、银行账号。

  • 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惠企利民政策

    惠民政策

    县商促局2020年惠民优惠政策是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贵阳市惠民生鲜超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函〔2017〕51号)文件精神落实的。

    2020年我局以满足人民群众买方便菜、放心菜、便宜菜的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严格按照《贵阳市惠民生鲜超市规范管理“七个一”试行标准》对我县惠民生鲜超市进行监督和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按照标准进行运营,充分发挥惠民生鲜超市便民、利民、惠民和保供稳价功能,让群众实实在在得到实惠。让市民在家门口也能买到新鲜实惠的蔬菜。

    在惠民生鲜超市销售的生鲜产品必须品种丰富、新鲜度高、品相良好,满足居民一站式买菜需求;

    超市开办方生鲜销售面积不少于超市面积的60%;

    在惠民生鲜超市销售的“菜篮子”、“果盘子”等生鲜产品平均价格要低于周边农贸市场20-30%,并略低于周边大型社会化超市价格,每个惠民生鲜超市设置有一元销售专区,得到了市民的好评。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做好惠民生鲜超市监督管理,一方面加强蔬菜价格和品质监督,确保惠民生鲜超市利民、惠民、便民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继续引导生鲜超市采购我县本地蔬菜水果,优先照顾贫困乡镇、贫困村持平,助力我县产销对接脱贫攻坚工作。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激励和引导现有企业扩产增效,大力夯实产业基础,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县域经济提质升级,着力形成补短板、强链条、壮产业的发展新格局,根据《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产业大招商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府发〔2018〕25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惠企政策

    为促进中高端消费,着力提高我县商贸业、服务业水平,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开阳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已上限(上规)入统的企业,加强政策扶持和奖励,壮大企业体量。扶持和奖励政策如下:

    (1)享受上限(上规)入统企业(个体户)奖励和扶持政策。

    (2)优先享受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3)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有关政策。

    (4)纳入“纳税大户”“诚信企业”“优秀企业”奖项评选范围。其中,按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服务5个行业分别设立“纳税大户”“诚信企业”“优秀企业”3个奖项,每年举行颁奖大会,给予获奖企业相关奖励。

    (5)对评选出的“纳税大户”“诚信企业”“优秀企业”,在开阳电视台、开阳新闻等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共同参与全县经济发展。

    招商引资

    一、要素扶持

    (一)用地

    1.工业用地。对经县级工业、统计主管部门共同认定且已纳入固定资产投资法定统计的新引进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不含土地出让/划拨费用),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且产出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或者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年以上的,给予以下补助:

    ①园区内项目用地:用地优惠结算价按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6.4万元/亩)的下限执行,在竞得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超出成交价款部分从产业发展资金池中予以解决。

    ②园区外项目用地:按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款全额上缴后,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县级留存部分等额给予补助。

    2.农产品加工用地: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投资项目选址进园区,用地优惠结算价可参照《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格标准》(即6.4万元/亩)执行。在竞得人全额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超出成交价款部分从产业发展资金池中予以解决。

    3.旅游酒店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地建设旅游酒店(饭店)项目,该项目按约定时间开工并按约定时间投入使用的,按照土地出让收入县级留存部分20%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厂房租金

    工业用地需求在20亩以内的且具备相对稳定市场份额的生产性实体企业,鼓励通过租赁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可享受为期5年的厂房租金补助,其租赁标准为:

    1.第一年按100%补助;

    2.第二年至第五年视其税收贡献情况进行奖补;

    ①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50元(含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

    ②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200元至400元(不含400元)的,按厂房租金的75%给予补助;

    ③对每年每平方米产生税收400元及以上的,按厂房租金的100%给予补助。

    3.优惠期计算时间以厂房正式移交给企业之日起计算;

    4.正式生产(以生产许可证发放之日为准)后三年内每平方米税收达不到50元最低标准的项目不给予租金减免并退还所有奖补。

    (三)水电路讯气

    1.对进驻我县园区内的企业,均提供通水、通电、通路、通讯、通天然气、平整土地“五通一平”的保障条件;

    2.对在园区外独立选址的企业,视其投资规模及预期效益报请县委县政府研究讨论;

    3.企业在水电气方面可享受以下优惠:

    ①企业在开办、建设和生产经营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水资源费、排污费),属本级政府和部门收费权限内的,免收或先收取后返给企业;属县内收取上缴市级的,可按最低限收取的则按最低限收取。

    ②大工业用户可享受基本电费减免(按照省发改委相关政策执行),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综合用电价格不超过0.52元/度。

    ③天然气费用为2.00—2.50元/立方米,日用气量超过5万方,超出部分每方气优惠0.05元,年用气量达360万立方米及以上时,下一年度赠送上一年度用气量的1%。

    二、贡献补助

    (一)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贡献补助

    企业达到合同条款、如期投产达效的,按其所纳税县级留存部分贡献情况,在税收收入入库后三个月内给予企业一定的补助:

    1.年度企业缴纳税金县级留存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的50%,补助年限为3年;

    2.三年内获得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称号的,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税收贡献县级留存部分的80%,补助年限为3年。

    (二)文康体旅项目投资贡献补助

    1.实际投资额在1000-2000万元(不含土地成本,下同)的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纳税发票等)以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2.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竣工验收经确认后凭合法凭证(纳税发票等)以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文康体旅企业,从纳税年度起3年之内,按照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三、产业扶持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积极为企业申报省、市补助资金,县级一次性给予15万元资金补助;

    2.对新引进的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在达到合同约定时,对购置的生产设备按照实际采购金额的10%给予资助,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对新引进的投资建设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项目,在达到合同约定时,对万级、千级、百级无尘车间、实验室装修,按实际装修面积、实际装修价格,分别给予不超过500元/㎡、800元/㎡、1100元/㎡的标准补贴给企业,补贴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培育龙头加工企业及农业品牌创建

    1.对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新引进、新认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开阳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3.对新引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且引领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给予商标持有者100万元奖励。

    (三)提升景区及引进国际知名酒店扶持

    1.对成功创建国家3A旅游景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4A旅游景区给予30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称号的景区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

    2.引进或委托中国酒店集团20强、全球酒店集团300强(按文化和旅游部和世界旅游组织最新排名)之列的著名酒店集团管理的旅游酒店正式营业后,一次性补助项目业主200万元;

    3.对国家体育总局授牌为全国训练基地的体旅项目,对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四、人才政策

    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我县重点产业、重要领域发展需要,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创办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高级研发人员或相当层级职务人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在企业达到合同约定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全部奖励纳税人。

    (二)根据《开阳县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等五个配套办法要求,享受户籍办理、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配偶就业等方面的政策优惠。

    (三)在表彰、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五、上市奖励政策

    (一)鼓励引导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对纳入省、市、县后备资源库范围的企业,从股份制改造开始到成功上市,分阶段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补助;

    (二)支持纳入省、市、县后备资源库范围的中小企业新三板挂牌,对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补助;

    (三)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新股或发行企业债券,并按所募集资金投资开阳工业项目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产学研结合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创建磷煤化工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由县科技发展资金对其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二)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重点高等院校的高素质科研团队在我县建立分支机构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化平台,经认定后给予50万元补助。

    七、鼓励以商招商

    鼓励企业帮助我县引进产业链上下游项目及符合开阳县产业发展方向项目,企业前期不收取费用进行自主招商,享受以下奖补:

    (一)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开工后一个月内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二)项目产生税收后,对于亩均税收达到10万元/年以上的,企业存续期间,前5年按县级留存部分每年2%的比例奖励。

    八、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列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准入。

    (一)危险类:化学生产工艺不成熟,技术不成熟的危险化学品项目;工艺设备设施落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自动化程度低,人员密集的小型化工类项目;涉及硝酸胍、硝酸铵、黑索金等爆炸品的生产企业;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的企业,如涉及光气及光气化工工艺等典型危险化工工艺的企业。

    (二)污染类: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电镀、石棉、水泥、玻璃、火电、废旧塑料造粒、再生橡胶回收利用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涉及湿法印花、危险废物处置、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污染项目。

    九、附则

    (一)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商促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二)对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或统计关系不在开阳县行政区范围内的企业,不在县内进行增值转化、以出售原矿或初级采选产品为主的资源型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规定的优惠奖补。

    (三)以上扶持政策,与国家、省、市、县已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优惠政策内容的,按“从优不重复”“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予以支持。

    (四)对现有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新上扩规项目、充分利用本地资源带动产品精深加工转化增值的新建项目,或者投资规模大、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但未列入本政策措施范围的重大项目或新兴产业类项目参照本优惠政策按照“一企一策”、“一事一议”原则报请县委县政府执行奖补措施。

    (五)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由开阳县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不溯及既往,凡开阳县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均以本措施为基准,其他措施不得与本措施冲突,如遇特殊情况的,按程序送审通过后组织实施,《开阳县产业大招商政策措施》(开府发〔2018〕13号)同日废止。

  • 开阳县医疗保障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政策

    (一)参保对象

    开阳县户籍人口及外来常住人口。

    (二)缴费标准及时间

    1.集中征缴期:2021年9月底至2022年3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人。

    2.零星征缴期: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900元/人。

    (三)待遇保障

    在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待遇保障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零星缴费期间缴纳2022年居民医保费的普通群众,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缴费方式

    如您是新参保城乡居民医保或变更参保地,请参保人或代办人持相关证件、资料前往居住地(或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或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机关明确的缴费渠道缴纳。

    如您上年缴纳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参保地不变,则可直接通过税务机关明确的缴费渠道缴纳。

    我市税务机关为您提供了如下缴费渠道:

    到税务机关缴纳:您可提供本人或其他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理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guizhou.chinatax.gov.cn)“公众服务-公众查询”栏目,查询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地址。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询贵州省办税地图。还可拨打12366服务热线详询。

    通过微信、支付宝缴纳:您可以通过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市民中心”模块进入社保缴费,通过提供缴费人姓名、身份证号完成缴费。并且可以在相应模块对缴费记录进行查询。

    到银行营业网点缴纳:您可提供本人或其他缴费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前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含农商银行、农信社)、贵阳银行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集中代收:您可根据您所在的村(居、社区等)安排,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款交给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代办服务点缴费: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已在各乡镇、村组(社区)的商店、超市、卫生室等地点设置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办服务站点,您可就近选择代办服务站点进行缴纳。

    网上银行缴费:您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的手机银行(APP)进行自助缴纳。也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兴业银行、贵州银行的网上银行(WEB)版进行缴纳。

    委托银行代扣:您可自行前往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四川天府银行、贵州银行、农村信用社、贵阳银行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代扣协议签订业务,将需要缴纳的费款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委托银行对您的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自助终端缴费:您可就近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阳银行网点的自助终端、智慧柜员机,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办税终端进行缴纳。

    (五)其他

    1.退役军人及配偶。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2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2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使用户籍登记信息登记并缴费的,按32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00元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以纳入医保报销。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结算。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2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00元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职工医保

    (一)覆盖范围

    职工医保制度覆盖就业人群,即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

    (二)缴费办法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缴费包括三部分: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的2%逐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缴费基数为贵州省上年度全口径平均工资的100%,比例为35周岁前3.4%,35周岁后4.4%。

    2.职工大额医疗补助。由用人单位及职工采取定额或按一定基数的比例缴纳,缴费标准为192元/年。

    (三)待遇规定

    职工医保待遇主要分为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补助待遇。

    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主要由个人账户(门诊)待遇和统筹基金(住院)待遇组成,其中: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普通门(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中属于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主要支付住院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管理规定的住院费用,以及符合门诊特殊疾病规定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封顶线为15万元/年。

    2.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待遇。主要是对超出基本医保封顶线以上的费用进行补助,封顶线为25万元/年。

    另外,参保人员医保待遇还可通过公务员医疗补助,企业补充保险等方式予以补充,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

    (四)管理模式

    职工医保以贵阳市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管理,执行贵阳市制定包括筹资标准、待遇水平、经办服务等方面的具体政策。

    三、生育保险

    (一)覆盖范围

    生育保险覆盖所有城镇从业人员。起步阶段覆盖医疗保险参保单位人员。2020年起,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二)缴费办法

    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合并实施后,不再单独征收生育保险费,原费率增加到职工医保费中合并征收。

    (三)待遇规定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其中:

    1.生育医疗待遇。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费用、住院分娩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符合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医疗费用(医保三目录),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另有800元包干产前检查费。无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按50%支付。

    2.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主要保障对象是企业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用于弥补职工在产休假期间工资的损失,生育津贴与女职工本人工资不重复享受。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的计算方式,一次性计发给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参保女职工。

    四、医疗救助政策

    (一)医疗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2)20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4)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5)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6)艾滋病机会感染者;(7)建档立卡贫困人口;(8)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9)因自付医疗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重病患者;(10)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二)医疗救助内容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报销;凡1—7类救助对象未在医疗机构享受“一站式”医疗救助的,只需提供发票、疾病证明、出院小结复印件、本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基本医疗报销结算清单、低保、特困等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即可在县、乡医疗经办机构申请医疗救助;8—10类除提供以上复印件外需经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入户调查核实,出具相应的救助证明送县医保局审核救助。


  • 开阳县教育局惠企利民政策

    一、学前教育阶段

    1.学前幼儿资助金。对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普惠性幼儿园和暂时不具备办园条件的农村小学附属学前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等重点资助对象),提供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补助500—800元/生·年(按学年评审,分学期发放250—400元/生·年)。每学年初符合条件的幼儿家长向所在学校(园)提交申请,学校(园)按受助名额指标认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2.学前营养改善计划。对经教育部门批准取得办学许可的农村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农村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班)就读的每一名儿童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幼儿生活费标准不低于180元/人·月,其中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标准为100元/人·月(每生每天补助5元,每年按200天计算)、家长承担生活费不低于80元/人·月。采取学校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午餐,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在园幼儿全员享受,不用申请。

    二、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和农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

    1.两免: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每一名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全员享受,不用申请。

    2.一补: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生活费补助。非寄宿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寄宿学生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重点保障符合条件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按照学年申请和认定、评审,分学期发放补助资金。每学年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申请,学校按受助名额指标认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3.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每一名学生提供午餐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补助标准1200元/生·年(每生每天补助6元,每年按200天计算)。采取学校供餐方式为学生提供午餐,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全员享受,不用申请。

    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学习和生活费补助,标准为人均2000元/生·年。每学年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申请,学校按受助名额指标认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四、贵阳市民族乡和贫困乡普通高中免除学费

    凡户籍为贵阳市贫困乡民族乡(开阳县包含禾丰、南江、宅吉、高寨4个乡)的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学生,按照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每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免学费窗口提交资料报名,直接免除学费。

    五、贵阳贵安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就读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

    凡贵阳贵安城市低保家庭具有正式学籍的公办普通高中学生,按照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每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免学费窗口提交资料报名,直接免除学费。

    六、普通高中免学费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困难学生,按照高中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每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免学费窗口提交资料报名,直接免除学费。

    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免学费

    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均免学费,标准为2000元/生·年。每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到学校免学费窗口提交资料报名,直接免除免学费补助部分。

    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助学金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所有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标准为人均2000元/生·年。每学期初,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校申请,学校按受助名额指标认定、评审确定资助对象。

    九、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不含中职三年级、不在校、非全日制正式学籍等学生及研究生)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学校就读期间,实施以下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项目:

    (一)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和普通高中: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享受免(补)住宿费对象应为在校寄宿学生。

    (二)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每年9月,在省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就读学校申请;在省外学校就读的学生在开阳县学生资助中心申请。

    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在开阳县且家庭经济困难,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可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标准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申贷额度每学年不超过12000元,全日制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申贷额度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学生在校就读期间享受国家财政贴息。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在3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毕业第四年开始按照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向县级资助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贴息和3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学生办理贷款后,可随时申请提前还款。每年7月至9月,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首次贷款前往开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开阳县学生资助中心现场办理贷款手续;续贷的学生可采取远程续贷或前往开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和开阳县学生资助中心现场办理的方式办理续贷手续。无论首次贷款或续贷,学生必须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线系统填报本人和共同贷款人员信息、提交贷款申请等。

    开阳县教育局咨询热线:0851-87228296

    开阳县教育局地址: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144号

  • 开阳县交通运输局惠企利民政策

    交通运输

    一、在车站、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军人售票和服务窗口,为现役军人和烈属、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提供优先服务,有服务标志、服务内容。

    二、按照《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成人及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身高1.2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身高1.2-1.5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对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车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照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三、公交车:

    (一)普通卡:每次乘车0.9元。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公交车总站二楼办理。

    (二)学生卡:每次乘车0.5元。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到公交车总站二楼办理。

    (三)教师卡:每次乘车0.8元。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教师资格证到公交车总站二楼办理。

    (四)老年卡:免费乘坐公交车。需年满70岁老人,本人持有开阳县居民身份证(户口簿),3寸彩照1张到公交车总站二楼办理。

    (五)退役军人卡:免费乘坐公交车。需本人持有身份证、退伍证、3寸彩照1张到当地社区登记,由社区统一报县民政局核实,于每年4月到公交车总站二楼办理。

  • 开阳县发展和改革局惠企利民政策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第三章 宏观调控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

    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政府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粮食产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置措施。

    被污染粮食处置办法由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依法及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第四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销售出库的粮食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

    第四十八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违法交易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粮食加工,是指通过处理将原粮转化成半成品粮、成品粮以及其他食用或者非食用产品的活动。

    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储备粮。

    粮食经纪人,是指以个人或者家庭为经营主体,直接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农民专业合作社批量购买粮食的经营者。

    技术规范,是指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制定的补充技术要求。

    第五十五条 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除第九条第二款以外的规定。

    粮食进出口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 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惠企利民政策

    根据根据财政部、文化部相关文件精神,开阳县图书馆、开阳县文化馆、开阳县体育馆、开阳县体育场全年向群众提供免费开放服务。

    一、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

    1.开阳县公共体育场:全年分时段免费开放,5月—10月:上午:05:30—09:30,下午:16:00—21:30;11月—次年4月:上午:06:00—10:00,下午:16:00—21:00。

    2.开阳县体育馆:除法定节假日外,每日9:00——12:00,13:00—17:00免费开放,赛事期间根据赛程安排分时段免费开放。

    3.开阳县市民健身游泳中心:免费开放期为6个月:每年1月1日-4月30日和11月1日-12月31日;时间是上午6:30—10:30,下午13:00—19:00。低收费开放期为6个月:每年5月1日—10月31日,时间是上午6:30—10:30,下午13:00—19:00,收费标准为10元/人次。

    4.开阳县图书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下午17:00;周六—周日:上午8:00—18:00免费开放阅览室(视障)、自修室、书库借阅室、少儿阅览室、成人阅览室、共享工程电子阅览室、共享工程多媒体播放厅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5.开阳县文化馆:每日上午9:00—下午17:00免费开放舞蹈排练厅、音乐排练厅、琴房、书画室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

    二、基本公共文化体育服务项目免费提供

    公益性健身活动培训、公益性群众文化活动、公益艺术培训(舞蹈、书法、模特、武术、绘画等)、公益性讲座、公益性展览、资源展播等基本文化体育服务项目免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