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府办函〔2021〕28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继续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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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1〕28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继续支持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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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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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府办函〔2021〕28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安新区办公室

关于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继续支持企业

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各部门,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

为统筹做好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继续支持企业稳定发展,助力“强省会”五年行动,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2021年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蔬菜种植、粮食生产、农产品加工、产地冷链分解、生态畜牧和渔业等农业经营主体持续稳定发展。其中:安排蔬菜、食用菌产业发展资金1500万元,按200元/亩的标准对增播速生菜保供的蔬菜种植经营主体给予资金补助;对规模蔬菜(食用菌)生产主体的产能提升项目补助30%,单个项目主体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安排粮食生产发展资金500万元,实施10万亩粮食增产高产示范工程;安排农产品冷链资金1000万元,对30个农产品产地冷链分拣项目每个补助30%,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贵阳市农业农村局、贵阳市财政局)

二、加大对有产能提升空间的重点企业库内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扩大产能、提升效益。对企业新增产值部分产生的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金额给予一次性利息补贴。补贴时间原则上为1年,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市金融办、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贵安新区财政局〔金融办〕,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鼓励企业达产增效,对已纳入重点企业库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等行业企业(单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依其贡献给予单季最多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商务局、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四、继续向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池注入财政资金,鼓励支持在筑金融机构积极帮助企业化解资金链断裂风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财政继续落实好贵阳市政策性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注入机制,推进合作银行向中小微企业发放更多“免抵押、免担保、免服务费”的信用贷款。(责任单位: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市金融办、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引导在筑金融机构以优惠利率加大对民营企业、涉农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建立健全信贷配套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信贷供给结构,稳定企业融资预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责任单位:贵阳市金融办、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财政局〔金融办〕,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金融机构授信准入条件和相关监管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在筑金融机构设立专项信贷规模,加大对新型工业化项目的融资贷款支持,适度降低信贷审核条件,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责任单位: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市金融办、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贵安新区财政局〔金融办〕,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用好贵阳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支持一批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支持一批业务前景好、技术壁垒高、管理团队优秀的项目壮大规模,原则上单个企业或项目投资额不超过2000万元,不控股、不作为企业大股东。(责任单位:贵阳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贵阳市金融办、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国资委、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安新区财政局〔金融办〕、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八、加强物流设施空间布局与城市功能提升的衔接,确保物流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和空间位置长期稳定。对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提高容积率新扩建生产用房用于建设与自身产业相配套的物流设施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商务局、贵阳市财政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安新区财政局〔金融办〕)

九、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贵阳市税务局,贵安新区税务局,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落实好国家减轻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负担等有关政策。对征信良好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可在月度缓缴,但须在每季度末结清累计欠缴的费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鼓励引导各类经营性房产业主在疫情期间为受困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责任单位: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市水务管理局、贵阳市商务局、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贵阳市国资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贵阳市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十一、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确实无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困难企业,符合缓缴条件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最长缓缴期限1年。(责任单位: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二、受疫情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出现失信行为的,可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帮助企业重塑信用,消除不良影响,规避失信风险。(责任单位: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

十三、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由此可能造成的违约事件,积极帮助企业协调申办不可抗力相关事实性证明材料,减少违约成本。对出现国际合同和商事纠纷的企业,及时提供法律服务。(责任单位:贵阳市商务局、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贵阳市司法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

十四、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贵阳市财政局、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财政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五、积极协调在筑高校和大型国有企业开放实验室力度,为企业利用实验室资源开展质量检验、研发测试、标准验证等活动创造条件,降低企业创业创新成本。(责任单位:贵阳市科技局、贵阳市教育局、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贵阳市国资委,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

十六、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积极推广容缺审批,加快实现“一网、一窗、一次办成”,实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证照分离,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开通24小时政务便民自助服务区。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完善惠企政策清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新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认真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六大专项行动,拓展优化贵商易功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责任单位:贵阳市政务服务中心、贵阳市司法局、贵阳市发展改革委、贵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贵阳市市场监管局、贵阳市金融办,贵安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贵安新区产业发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

贵阳市、贵安新区农业生产补助资金由贵阳市级财政承担。贵阳市范围内重点企业库内的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由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财政按5∶5承担;重点企业库内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财政按5∶5承担;重点企业库内的餐饮业、住宿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市、区(市、县、开发区)两级财政按6∶4承担。贵安新区范围内涉及重点企业库内的工业企业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以及重点企业库内的工业、建筑业、服务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住宿业企业发展奖励资金均由贵安新区本级财政承担。

本措施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各区(市、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贵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参照本通知提出的政策措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贵安新区政策兑现方案参照贵阳市级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出台的实施细则执行。贵阳市、贵安新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上报数据的核实力度,企业在申报奖补资金过程中,如存在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或未认真履行统计工作责任和义务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奖励并纳入征信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国家、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遵照执行。


2021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共印5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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