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助企纾困政策库 » 省市政策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字号:[ ]  [关闭] 视力保护色: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总部经济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筑府办发〔2023〕1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安新区办公室:

为推动贵阳贵安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省会城市经济首位度,依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1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黔府发〔2022〕8号)、《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支持批零住餐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商发〔2022〕28号)以及省市产业大招商相关政策、贵阳贵安“强省会”人才政策,结合贵阳贵安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牢牢抓住用好《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文件重大机遇,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贵阳贵安打造西部地区总部经济聚集地的决策部署,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坚持引进和培育相结合,着力构建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要素生态和供给体系,加快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的总部企业。力争到2025年,贵阳贵安累计新增总部企业100家,引育一批500强企业总部,打造一批总部经济发展集聚区,使总部经济成为实施“强省会”战略、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战略、长江经济带战略的重要引擎,努力将贵阳贵安打造成为西部地区总部经济聚集地。

二、重点方向

(一)引育一批综合型总部。聚焦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100强及外资、央企、独角兽企业,在贵阳贵安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或大企业第二总部,积极承接市外境外总部资源。

(二)壮大一批功能型总部。发展壮大一批研发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运营中心、人力资源和物流分拨中心,为母公司及关联企业提供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职能服务。

(三)培养一批创新型总部。聚焦独角兽企业、行业隐形冠军、科技型上市公司、高新技术头部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线经济(互联网平台、跨境电商、大数据、云计算)以及第三方专业服务企业,引导和支持企业壮大自身规模,提升核心竞争力,助推发展升级为企业总部。

(四)培育一批本土总部企业。支持综合实力强、发展潜力大的本土企业做大做强,引导和支持其开展跨境跨区域经营,“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向区域型总部、中国区总部、亚太区总部、全球总部企业发展。

(五)打造一批总部经济示范楼宇。支持各区(市、县、开发区)盘活存量楼宇,完善楼宇的商务功能和配套服务,培育一批高品质商务楼宇,为承接总部企业入驻提供优良载体。

(六)形成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结合城市发展和空间布局优化,聚焦观山湖、云岩、南明等3个现代服务业重点区域,着力打造金融、商贸和现代服务业总部集聚区;依托贵安新区着力打造以大数据为引领的数字经济产业总部集聚区;依托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等国家级开放平台,着力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总部集聚区。

三、认定标准

本意见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对贵阳贵安具有经济贡献的各类商事主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包括石油、石化、电力、机场、电信运营、烟草、房地产等特殊行业。总部企业须符合贵阳贵安产业发展方向,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贵阳贵安,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在贵阳贵安正常经营,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

根据总部企业功能特性、承担职能、总部规模的不同,将总部企业分为四个类型: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功能型总部、创新型总部和大企业总部。

(一)综合型(区域型)总部

申请认定综合型(区域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集中开展结算、营运、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研发等总部核心功能的条件,承担核心功能3项及以上。

2.拥有分支机构3个及以上,贵阳贵安以外的分支机构1个及以上。

3.营业收入、经济贡献要求:

现代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

工业:(1)电子信息制造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中高端消费品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新材料产业、健康医药产业、生物科技产业等先进制造业:上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1500万元以上。(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工业:上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3000万元以上。

建筑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2000万元以上。

现代服务业:(1)金融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5000万元以上。(2)批发业、零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1000万元以上。(3)住宿业、餐饮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100万元以上。(4)文化旅游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000万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300万元以上。(5)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6)现代物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7)会展、人力资源、会计、律师、科技服务、咨询等商务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行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3000万元以上。

(二)功能型总部

申请认定功能型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

1.获得母公司(总公司、集团)的授权,在一定区域(包括贵阳贵安)内,承担本系统内部的研发、销售、结算、运营等一项或多项总部功能,包括研发中心(开放创新中心)、财资中心(财务、结算、资金管理)、销售中心、采购中心、供应链中心(物流、分拨、配送等)、共享服务中心(数据服务、人力资源、财务服务、物流通关等综合性服务)等。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其中来自该功能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研发中心不要求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标准为注册资本1000万元,累计研发投入1000万元。

3.服务内部关联企业3个及以上,服务贵阳贵安以外的内部关联企业1个及以上。

(三)创新型总部

申请认定创新型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科技创新或服务创新的特性,科技创新企业须有原创专利,包括大数据、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消费品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创新企业;服务创新企业包括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研发设计、互联网平台等高端服务业的新模式、新业态、新平台企业。

2.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在贵阳贵安经济贡献总额200万元以上。

3.贵阳贵安以外的分支机构1个及以上。

4.行业隐形冠军、独角兽企业(10亿美元市值)、准独角兽企业(10亿元人民币市值)、科技型上市公司、跨区域运营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等“六类创新”企业,在贵阳贵安设立的创新型总部予以直接认定。申报企业与“六类创新”企业之间须为直接控股关系。

(四)大企业总部

上年度“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新经济企业500强企业等“六类500强”企业,在贵阳贵安设立的综合型(区域型)总部或功能型总部予以直接认定。申报企业与“六类500强”企业之间的控股关系须在三级以内(包括三级)。

本意见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具有公司性质的分公司或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分支机构与申请企业之间控股关系在三级以内(包括三级)的,分支机构数量、营业收入、经济贡献总额可一并列入计算,超出三级不再计算。

四、扶持政策

经认定的贵阳贵安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资金政策

1.开办落户奖励。落户贵阳贵安3年内并认定为总部企业,实到资本1亿元以上的,给予500万元项目支持;实到资本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300万元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市交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办公用房补助。落户贵阳贵安3年内并认定为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并自用的,按照租赁实际缴纳金额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补助金额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实际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中介服务补贴。落户贵阳贵安3年内并认定为总部企业,购买中介机构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设计、保险、科技成果转化、人力资源、海外投资、国际专利、第三方物流等服务的,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给予10%补助,同一家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大数据局、市交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人才政策

1.支持总部企业引进所需人才。对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核心技术人才,按照《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贵安人才“强省会”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筑党发〔2021〕9号),给予总部企业薪酬补贴、人才贡献奖励等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总部企业人才支持。对总部企业引进的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贵阳人才服务绿卡”,按照筑党发〔2021〕9号,在住房、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研发创新政策

落户贵阳贵安3年内并认定为总部企业,且纳入规模以上调查范围的企业,对其研发活动情况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参考,以年度企业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为基数给予补助。对总部企业积极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按规定给予相关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四)金融政策

支持总部企业挂牌上市,对成功在国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贵阳贵安总部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印发〈贵阳贵安推动企业上市倍增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筑府办发〔202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增加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奖励相关内容的批复》(筑府办函〔2022〕121号)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用地政策

1.保障总部企业用地需求。新建总部大楼和总部基地经认定需要单独供地的,经市“强城镇”指挥部审定后,纳入贵阳贵安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并按照土地市场状况,采取集体决策方式综合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探索土地复合使用模式。总部企业现有的自建研发、销售等用房(住宅除外),因变更或扩大功能性用房空间的,支持其在符合原土地出让合同及控规要求情况下以“零增地”进行旧房改造,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探索支持具有复合功能的总部企业实行复合用地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保障集聚区建设用地。支持各区(市、县、开发区)与企业按“飞地方式”选址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可按产城融合的规划综合配套办公、商业、生活用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要素流动政策

1.提升总部企业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先支持总部企业及其下属单位申请海关AEO认证。支持总部企业开展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简化出口通关手续。鼓励设立海外仓,承担第三方国际贸易服务功能。支持总部企业优先参与海关业务改革试点。(责任单位:筑城海关、贵阳龙洞堡机场海关、贵安新区海关)

2.提升总部企业研发创新便利化水平。支持总部企业发展与研发相结合的保税维修和再制造。支持和鼓励总部企业建设产业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3.提升总部企业外籍人才流动便利化水平。对总部企业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或贵阳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推荐,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在华永久居留,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凭工作许可及单位函件等材料,申办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或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贵阳贵安总部经济工作由市“强城镇”指挥部统筹领导,市商务局作为牵头部门,财政、发改、投促、农业农村、工信、大数据、文旅、金融、住建、交通、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科技、人社、教育、卫健、医保、自然资源、公安、海关等市直部门,贵安新区相关部门,各区(市、县、开发区)根据责任划分,做好推动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各项工作。

(二)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指挥部要建立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奖励申报、沟通协调和督促检查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各责任单位要依据职能职责制定各领域的总部经济发展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形成“1+N”的总部经济发展政策支撑体系。

(三)优化企业服务机制。依托贵阳贵安现有的综合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服务,实现网上申报、奖励认定、信息咨询、政策发布、问题解决等一体化、全天候服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四)建立监督管理机制。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经营期不得少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奖励资金核拨全过程信息公开,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总部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停止享受相关政策,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依法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1年10月8日印发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筑府办发〔2021〕11号)同时废止。

2023年12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