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医疗保障局非公开信息目录(2021年) | |||
序号 |
非信息公开内容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参保个人信息 |
《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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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参保单位信息 |
《社会保险法》第十章第八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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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打击欺诈骗保投诉举报者个人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第九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受理、检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流程和机制,加强隐私保护,切实保障举报人信息安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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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打击欺诈骗保案件卷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工作中获取、知悉的被调查对象资料或者相关信息用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毁损、非法向他人提供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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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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