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涉密文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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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经人代会审议通过的预决算草案、调整预算草案不予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属于未成熟信息范围,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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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重大财政政策、财政体制、转移支付在测算、分析等调整过程中不予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属于未成熟信息范围,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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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供养人员信息不予公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信息范畴,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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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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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领导干部有关个人事项的报告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公示机制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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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央和省级财政对特殊县市财力补助政策及相关资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属于涉密信息范畴,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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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国有企业财务信息 |
1. 《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资〔2016〕75号)规定,“未经财政部同意,不得自行将汇总和分户数据提供给其他部门和单位”。
2.《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规定,“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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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除“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本地区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外的其他债务信息,均不予公开。 |
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13号)、《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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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等规定,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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