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名: 关于对《开阳县乡村旅游管理办法(暂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报备机构: 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 审查结论: 准予报备
关于对《开阳县乡村旅游管理办法(暂行)》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县文旅局:

你单位牵头起草的《开阳县乡村旅游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我局于2023年5月22日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程序性审查意见

(一)对制定依据的审查。《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等起草制定。经对照审查,该文件适用依据准确。

(二)对前期制定程序的审查。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你单位于2023年2月22日-3月3日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期间收到4家单位的6条意见建议,均已采纳。2023年4月26日-5月5日,请乡镇、街道向辖区内的乡村旅游经营户征求意见,截至最后反馈时间,未收到修改意见。2023年4月28日-5月8日,在开阳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2023年5月9日,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审查结论为不存在违反公平竞争情形。《办法》前期制定程序符合规定。

二、文件内容的审查意见

经对照审查,现提出如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一)应修改或删除第四条“本办法由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之规定。

理由:依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得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解释权下放给具体执行机关。”之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县人民政府有权进行解释。如确需对具体实施中的解释工作进行表述,可表述为“本办法具体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开阳县文化和旅游局进行解释”。

(二)应修改或删除第五条“持健康证上岗”之规定。  

理由: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之规定,只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才需要持健康证上岗。

(三)未找到第十条“提供采摘服务的经营者,必须到属地村委会进行备案”的上位法依据,如无相应法律、法规等依据,该规定属于《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应删除。

(四)应修改或删除第十条“提供采摘服务的经营者……应配备复称设备”之规定。 

理由:依据《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集贸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的主办者应当设置复测计量器具”之规定,系经营场所的主办者有设置复测计量器具的法律义务。如无相应法律、法规等依据,则规定每一个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配备复称设备,属于《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中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五)第十二条与十五条之间存在不一致情形。

理由:第十二条“烧烤摊、食品小摊贩等流动摊点……按属地乡(镇、街道)划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开展经营活动”与十五条“乡村旅游村寨……根据辖区实际,规范设置流动摊贩经营区域”,两者划定流动摊贩经营区域的主体不一致。同时,2020年7月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流动摊贩经营场所和经营行为的通知》中规定,“一是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放管结合、依法规范的原则”,请核实划定流动摊贩经营区域的权限主体是否包括村寨。

(六)第四十五条中存在增加法律、法规之外的法定职责。

理由:《办法》第四十五条“乡村旅游经营户未按规定进行注册或备案的,由属地乡(镇、街道)责令整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中责令整改的主体不符。如无相应法律、法规等依据,则规定由属地乡(镇、街道)责令整改,属于《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中增加法律、法规之外的法定职责。

(七)《办法》其他内容没有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证明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没有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没有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没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没有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三、后续的法定程序                 

(一)《办法》属于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按照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后,报送制定机关审议。若对合法性审核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理由和依据。

(二)根据《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办法》应当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规范性文件编号并制发正式文件,并通过政府公报或者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三)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请你单位自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及合法性审核意见采纳情况报我单位。未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

(四)按照《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需要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进行备案,根据《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你单位于该《办法》印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等资料报我单位开展报备工作,若因你单位未按时报送造成超期备案的,责任由你单位承担。

开阳县司法局 

2023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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